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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放宽公司开视讯股东会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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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12月14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院会14日三读通过《公司法》修正案,明定若发生天灾等不可抗力状况时,公司在一定期间内得不经章程订明,以视讯会议或其他经经济部公告方式开会。

现行《公司法》规定,仅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得以视讯会议或经济部公告方式召开股东会。过去修法时考量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股东人数众多,且视讯会议有股东身份认证、视讯断讯、同步计票技术等相关疑虑,执行面尚有困难,因此排除适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不过,由于今年5月受疫情影响,有许多公司无法如期召开股东会,衍生许多问题。经济部对此提出修法版本,经党团协商后,朝野立委与官员达成共识,通过行政院所提版本。

三读修正条文明定,公司章程得订明股东会开会时,以视讯会议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的方式举行,但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机关得公告公司于一定期间内,得不经章程订明,以视讯会议或其公告的方式开会。

条文也明定,如以视讯会议进行股东会,股东参与视讯会议视为亲自出席,前项规定于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符合之条件、作业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证券主管机关金管会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立法院院会也通过一项附带决议,针对修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采行视讯股东会应符合之条件、作业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等相关规定,证券主管机关金管会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金管会应在明年3月底前公布实施。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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