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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尿阳性即毒驾?台司法院:毒品种类多难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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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11月23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为因应驾驶施用毒品后,会造成伤亡,因此台法务部拟具“中华民国《刑法》第185条之3修正草案”,但其中“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经检验判定为阳性”等,却引来司法院、立委的不同意见,并指出毒品种类繁多,若处以相同刑罚,恐有违反《宪法》比例原则的可能,以及将检验为阳性作为犯罪要件的构成,是具有疑虑的。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23日并案审查中华民国《刑法》第185条之3条文修正草案。关于“毒品”,司法院指出,根据《毒品危害防制条例》规定,毒品种类繁多,且处于变动状态,可由主管机关公告增减调整,若不问全部近700种毒品对于安全驾驶能力的影响程度,一概处以相同刑罚,恐违反《刑法》最后手段性和宪法比例原则。

关于“尿液经检验判定为阳性”,司法院表示,该检验基准存有高度不确定性,且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否符合罪刑法定主义及法律授权目的、范围及内容的具体明确,恐有疑虑。因此,司法院认为,宜由主管机关依各式毒品对人体造成不能安全驾驶的影响进行审议,并公告足以认为妨害驾驶安全的毒品品项及其浓度值,并适时机动调整。

日前宪法法庭指出强行采集尿液不符《宪法》正当法律程序等,立委江永昌质询指出,执行上会无法处理,会违宪。对于该条文,司法院副秘书长黄麟伦指出,法官会觉得难以运用。立委林思铭质询担忧,酒测有酒测值的标准,但仅以尿液检验判定为阳性就认定毒驾,会否违反法律明确性的原则?

立委邱显智质询建议,应完善统计机制和公开历年药物(或药物与饮酒)导致不能完全驾驶之案件数、施用各药物类型分布、检出浓度分布;阀值设定之药理及风险估算理由公开和问责机制;实务运作上可能问题的主动搜集、盘点和回复。

立委黄世杰质询指出主要争执点,若验了不是阳性,但又认为有使用,可能是客观上无法验或阈值没有达到阳性,如何证明有施用;若要比照酒驾,就要补足明确性,让法官可以审判,若让各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他可以自己定义,对司法院来说不能这样,若订下去的话,个案会有规范位阶、法律明确性、《宪法》等问题。

对此,法务部长蔡清祥表示,他们也期盼能订得明确,但实际上有困难,若要把每种毒品的阈值多少列入,不太可能,所以才有空白授权的方式,因此如何让人接受、执法上没有争议,可以讨论。

另外,立委陈欧珀质询建议,应将三、四级毒品列为戒治对象,并建立酒/毒驾标准化转介流程,强化各单位沟通连结。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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