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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防法实施前 民团吁先做三件事

民团18日提醒,政府在公告实施日前,必须先完成下述三项准备工作,包括将文字明确定义为“加热烟为指定烟品”、修正“烟品资料申报办法”,及全台5万个零售通路完成“吸烟有害健康”等意旨文字的标示更新。(赖玟茹/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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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1月18日讯】(大纪元记者赖玟茹台湾台北报导)“烟害防制法修正案”近日完成三读,仍待公告实施,民团18日提醒,政府在公告实施日前,必须先完成下述三项准备工作,包括将“指定烟品”文字明确定义为“加热烟为指定烟品”、修正“烟品资料申报办法”增加应申报项目,及全台5万个零售通路完成“吸烟有害健康、本场所不供应烟品或加热烟载具予未满20岁者”等意旨文字的标示更新。

在不分党派立委的协助下,“烟害防制法修正案”在今年1月12日完成三读,法案中包括,扩大纸烟限管范围、禁止所有加味烟品、禁烟年龄提高到20岁,及禁止电子烟外,同时新增列纳管加热烟烟草柱及“加热器(载具)”等规定。

董氏基金会18日召开记者会,台湾医界烟害防制联盟、全国家长会长联盟一同与会,提醒政府在《烟害防制法》公告实施日之前,必须先完成下述三项准备工作。

首先是,必须同步依第七条公告“加热烟为指定烟品”。董氏基金会执行长姚思远说,新法当中规定“指定烟品之必要组合元件”才会被纳管,因此若没有同步公告“加热烟为指定烟品”,后续加热烟载具也不需健康风险评估,也不受新法第12条禁止宣传广告的规范,届时将成为烟品业者可恣意促销的空窗期。

全国家长会长联盟理事长黄正铭进一步说明,加热烟载具无法可管,意味着街头充斥加热烟载具的体验旗舰店、加热烟广告看板林立,加热烟载具能贩售给青少年,必须要在政府公告“加热烟为指定烟品”后,才能正式纳入《烟害防制法》规范。

黄正铭强调,在此之前对民众而言,会觉得政府“利用加热烟载具给烟商们法律假期”;全长联有分布在全台及离岛地区的家长,“我们非常愿意帮忙监督落实法案的工作”。

二是必须同步公告修正后的“烟品资料申报办法”。台湾医界烟害防制联盟秘书长郭斐然说,因应加热烟特殊性,除指定烟品的健康影响评估外,也应同步修正“烟品资料申报办法”,增加应申报项目,并且规定若未依修正后办法完成申报,烟草柱均属违法,不应于市面贩售。

郭斐然说,依据国际经验及资料,加热烟烟草柱的添加物一直成谜,尤其是添加物的相关毒性资料是否完备,就世界卫生组织欧洲分部的资料显示,加热烟5~30%重量是添加物,人为添加物的安全性是要特别关注的。政府是否已掌握这些资料并要求烟商要如实申报,同时政府是否具有查核的能力?

三是贩卖烟品的场所应依第十三条规定,完成更新标示。董氏基金会烟害防制中心主任林清丽表示,根据新法第13条规定,贩卖烟品的场所应于明显处标示“吸烟有害健康、未满20岁及孕妇不得吸烟、本场所不供应烟品或加热烟载具予未满20岁者”等意旨之文字。

林清丽表示,若贩烟场未依照新的“贩卖烟品场所标示及展示管理办法”,完成标示更新,届时全国总计约5万个零售通路,当新法一上路就将面临违法被罚情况。

※ 吸烟有害健康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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