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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助筹措自有资本弹性 台金管会放行保险业发10年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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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4月13日讯】(大纪元记者侯骏霖台湾台北报导)为厚实保险业者资本结构及提升筹资弹性,并兼顾发行具资本性质债券应符合国际保险资本标准(ICS)相关规范。金管会13日表示,近日将发布修正应注意事项,放宽保险业可发行10年以上长期公司债,以及针对第2类资本(Tier 2)进行规范。

金管会表示,这次“保险公司发行具资本性质债券应注意事项”有两大修正重点,首先是增定保险业可发行期限10年以上的长期公司债;至于提前赎回权部分,仍维持现行规范。

第二,对发行期限10年以上的长期公司债,也增订基于ICS针对第2类资本的相关规范,包含利息不得随着保险公司的营运或财务状况变动,以免因为加码利息的条件,影响企业吸收损失的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公司债除了不得为自身或关系人持有外,金融机构若以膨胀资本为目的,就不能互相持有。

金管会指出,为了接轨ICS规定,将修正保险业计算资本适足率(RBC)方式,依损失吸收能力及永续性等性质划分为T1U、T1L及T2三个等级。

T1U为品质最优良的自有资本,主要包括权益项下的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及负债下的各类准备金,不设限额;T1L为发行非累积且无利率加码的次顺位债券或特别股,限额为风险资本的20%。

T2则是发行累积或有利率加码条件次顺位债券或特别股,限额为风险资本的100%,以及投资性不动产后续衡量利益等,分4年纳入限额。

金管会说明,自有资本分层制度已在银行业行之有年,这次落实到保险业,也是为了让保险业者能评估资本品质、筹资成本等差异,提早适应未来接轨ICS规范。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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