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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海巡资料 台3名共谍均判刑定谳

台湾三名共谍自2007年起陆续遭中共国安官员吸收,从事发展组织、搜情、刺密等工作以换取报酬。更一审各判8月至1年2月不等徒刑,经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定谳。图为示意图。(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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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4年01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前警总上尉情报官崔沂生、前海岸巡防司令部情报组中校小组长李庆贤、海巡署海岸巡防总局文书科上校科长叶瑞璋等3人,自2007年起陆续遭中共国安官员吸收,从事发展组织、搜情、刺密等工作以换取报酬。更一审各判8月至1年2月不等徒刑,经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定谳。

判决指出,崔男于1988年自警总北部地区警备司令部退役,2004年赴中国经商,遭上海市国家安全局杨浦区国安官员吸收,并于2007年底安排李男与对方认识,李男也被吸收答应加入共谍组织。

隔年1月,李男将“海岸巡防机关情报搜集项目”“东部地区巡防局对‘涉案船筏基资建档及搜报作为’指导要项”“东部地区巡防局对‘黑金刚快艇从事走私活动’执行搜报、清查任务编组”等公文相片档存放于崔男位于中国上海住处的电脑中,透过崔男交付给中共国安官员后,获取报酬人民币5000元。

崔男2011年底又答应替中共总政治部联络部(现更名为中共军委政治工作部对外联络局)派驻上海市政府第七办公室(北京七办)国安官员发展组织、搜情、刺密;后于2012年7月又成功吸收李男,李男再吸收叶男入伙,由叶男提供“海巡署2014年6月份署务会报资料”等公务上应秘密之文书,两人分别获得报酬人民币1万2000元、1万5000元。

高雄高分院更一审认为,两岸人民交流日趋频繁,台湾地区人民之敌我意识逐渐薄弱,在中共对台湾仍具安全威胁之情况下,为确保台湾安全、维护社会安定而制定《国家安全法》,该法中的“公务上应秘密资料”范畴不以“国防秘密”为限,如与国家政务或事务具利害关系而攸关国家安全即属公务秘密。

判决指出,上开海巡署资料,除涉及海巡署各单位重要工作项目、施政方针、工作执行情形外,也涉及雷达设置、无线电换装及东、南沙地区防务、舰艇妥善情形、大陆渔民越界捕鱼处置作为等项目,与台湾政务或事务上具利害关系;如任由中共或其军政或党务等机构取得,恐影响台湾安全、边防管制,危害台湾利益。

更一审2023年6月依违反修正前《国家安全法》判崔男、叶男各8月徒刑;李男3罪分别判刑7月、7月、1年2月,未订合并执行刑期。崔男部分因放弃上诉定谳,李男、叶男上诉后,经最高法院驳回定谳。此外,崔、李二人先前已因同案其它犯行,由最高法院各判刑1年4月、10月确定,已发监执行,法院将另定合并执行刑期。

另外,前空军防空炮兵上校参谋长辛澎生被控替中国发展组织,因无人被吸收仅止于未遂,一审依违反《国安法》判刑6月,但二审改判无罪;案经最高法院发回,高雄高分院更一审仍判无罪;再上诉后,更二审24日依发展组织未遂罪改判6月徒刑,得易科罚金。◇

责任编辑:唐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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