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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讯公开法未通过县市政府机密等级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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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5日讯】“国家机密保护法”在立法院三读通过,不过攸关广大民众权益的“政府资讯公开法”却被挡在门外;不仅民众“知”的权利受损,各县市政府在资料机密等级上的分类,只好各自为政,形成混乱的局面。

据中央社1月15日报导,行政程序法于民国九十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由于行政程序法的制定除了是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依据,也是保障民众在政府施政上资讯“知”和“参与”的权益,也因此,在法学界被称为“小宪法”。

在“知”的部分,于第七节明订,行政机关持有及保管之资讯,以公开为“原则”,“限制”为例外。

政府机关必须主动公开的资讯有:法规命令,行政指导有关文书,许可条件之有关规定,施政计划、业务统计及研究报告,预算、决算书,公共工程及采购契约、对外关系文书,接受及支付补助金,合议制机关之会议记录等。

根据这项规定,政府必须在二年内,也就是今年的一月一日前完成配套法令“政府资讯公开法”。然而至今,政府资讯公开法尚在立法院审理中。

各政府机关有关资讯公开的做法,目前是以行政院在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发布的“行政资讯公开办法”的行政命令作为规范行政资讯“主动”或“限制”公开的“过渡性法规”。在限制上,凡是核定为机密等级以上的公文、资料,禁止公开。不过,在县市政府,机密等级文件的核定,没有一套准则,由谁来核定?如何来核定?机密等级的标准如何?县市政府各自为政,也成为县市政府“箝制”资讯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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