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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长税案 廖学广改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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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李永盛╱台北报导〕前立法委员廖学广于汐止镇长任内开征“镇长税”案,台湾高等法院昨天更一审宣判,再度出现大逆转;合议庭法官认定“镇长税”并无法律依据,更不是地方首长行政裁量范围,而是借端强募财物,故依贪污罪名,判他十二年重刑,褫夺公权五年,犯罪所得财物应予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高院是以贪污治罪条例第四条借端强募财物罪名判刑,至于并案的威晴建设开发金龙湖建案的部分,合议庭认为此部分与“镇长税”案并非同一案件,故宣判后将此部分退回士林地检署续办。

 廖学广一审遭判刑十八年,上诉审判无罪,昨天更一审判决后,还可上诉最高法院。

 合议庭法官指出,廖学广自行开征的“镇长税”,并无法律依据,当然就没有所谓首长行政裁量权的问题;因为,所谓裁量权,系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所为的处理,既然系“非法”强募,当然没有所谓裁量的空间。

 廖学广最早开征“镇长税”时,系利用建商必须向镇公所申请核发“无损害公共设施证明”,才能向县政府请领使用执照的机会,设立“回馈地方建设基金”名目,要求建商缴纳。

 他以每户一万元为计算标准,要求建商缴交,否则镇公所不核发“无损害证明”,许多建商迫于无奈,才同意缴交,并非主动捐赠。

 合议庭法官表示,廖学广在历来的审理程序中,先是辩称征收镇长税是其地方首长的行政裁量权,其后却又辩称征收是依据相关建筑法规。

 但合议庭认为他开征镇长税,并无法律依据,他对夜市摊贩征收“设立使用费”,合议庭也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根据摊贩条例,只能征收“清洁费”,但在廖担任镇长期间,要租摊位者,就一定要交,合议庭认为这也是强募财物。

 合议庭法官表示,廖学广收取镇长税后,其经费运用也不受民意机关监督,由廖自行决定如何运用,包括支付破案奖金、加菜金、慰问金,招待里长及夫人赴国外旅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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