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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窟冤狱平反 王再传判陪6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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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16日台北报导〕民国四十一年“鹿窟事件”,不少当地居民遭依叛乱罪逮捕入狱、枪决,其中村民王再传仅因在参加书上盖了手印即被视为“共匪”,遭拘禁四年四个月余,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决定予王再传一日四千元,共六百卅三万六千元的冤狱赔偿。

判决书指出,王再传无故遭拘禁一千五百八十四日,财产、名誉及精神均受痛苦,应获赔偿,因王再传已于六十八年间过世,冤狱赔偿金将由其妻萧屘与十名子女继承。

王再传之子王荣宗主张,其父于四十一年的“鹿窟事件”中,遭当时“国防部保密局侦防组”逮捕,当时军方认王再传仅是盖手印参加,连“共产党”是什么都不知道,应属于无知盲从,但却未将他释放,而是送到看守所拘禁,至到四十六年五月间才释放。

鹿窟事件”为民国卅六年二二八事件发生后,中国共产党“东华局”在台吸收共产党成员,并在台北县树林、桃竹苗、台中、云林、台南与高雄等深山地区建立武装基地,而台北县石碇鹿窟村(目前为光明村)为规模最大的一个,设有“台湾人民武装保卫队”。

民国四十一年十二月间,国民党政府即出动一万五千余名军警,展开围剿,而当时“保密侦防组”组长谷正文,即是行动指挥官,围剿六十四天后,共有数百名共产党成员与村民被捕。

当时被捕者,虽有具有“共产党”身份者,如台共书记卢哲德,但也有不少人与王再传一样,当时仅是十几廿岁的农村年轻人,只是因好奇等因素而前往“基地”聚会,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共产党,但却均被视为“共匪”,自此骨肉分离,更有不少人成为枪下冤魂。

王再传等人获释后,直到八十八年二月大法官释字四七七号解释,指戒严时期人民受损权利回复条例第六条的适用对象规定,有重大瑕疵,立法院遂修法扩大声请范围,王再传等人才以据此声请冤狱赔偿,除王再传外,九十年五月间,已有陈久雄等十五人获判共可得一亿一千七百余万元冤赔确定。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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