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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人寿违贷10亿案起诉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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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苏恩民、黄美惠╱台北报导〕国华人寿涉嫌违法放贷华隆公司案侦结,检方认定,八十七年间,时任国华人寿董事长张贞松等五名董事,明知华隆纺织公司仍积欠国华四亿三千万贷款,竟违法同意华隆以苗栗头份厂地第八顺位抵押权为担保,再向国华借贷十亿元,昨天依违反保险法罪嫌,将五人一并提起公诉。

国华人寿昨表示,当时的放款皆遵照法定程序处理,并强调无论该案判决结果为何,对于保户、股东权益不会有任何影响,而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目前不宜发表任何评论。

国华人寿指出,关于华隆集团提出的土地担保,当时已经过合法的鉴价手续,截至目前为止,华隆集团已清偿五亿余元,国华仍持续催讨中。

被起诉的被告,除张贞松之外,还包括现任国华人寿董事长翁一铭,以及翁德铭、萧新民、陈东成等三名当时的董事,五人均违反保险法有关“关系人借贷应有十足担保品,且同一关系人授信总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资本额百分之十”的规定。

起诉书指出,八十六年底,国华人寿的资本额为四十三亿五千余万元,依保险法规定,同一关系人借贷不得超过四亿三千万,当时,同样由翁家经营的股票上市公司华隆纺织,已经向国华人寿借款四亿三千万。

检调查知,八十七年十二月间,关系人华隆纺织又以纾困名义,象征性的以华隆公司苗栗头份总厂及耐隆厂的厂房、土地第八顺位抵押权为担保,向国华人寿申请十亿元贷款。

台北地检署检察官李嘉明指出,时任华国董事长张贞松及其他四名董事,明知国华人寿最多仅能贷给华隆公司四亿三千五百余万元,而此一额度先前已经用尽竟仍同意放款,明显违反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依法最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一百八十万元以下罚金。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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