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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首长机要列忠诚查核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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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苏永耀╱台北报导〕行政院昨日审竣“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务人员查核办法草案”,将在会衔考试院后发布实施,草案与以往规划过程最大的变动,在于将公务人员本人或三亲等以内之血亲等,曾在“中港澳”担任党政军职务者须列入查核对象,也扩及其他国家,以符合公平原则并避免针对性。

  草案并规定,查核对象将以(含)科长级以上主管为原则,如果某单位科长必须查核,那相关主管也都要列入,同时,由于机关首长的机要人员或重要秘书常可与闻决策,草案并将其列入查核对象。

  人事行政局长李逸洋指出,本办法只是订定原则性规定,具体哪些职位应要查核,则由人事局与各相关机关商议决定,目前初步决定将有一千零三十余人需接受查核,人数已比原先估算要少。草案并以附表方式详列处理,以随时因应需要调整。

  由于这项办法主要是依据“公务人员任用法”订定,因此,对于政务人员、军职人员、聘雇人员以及任职中的公务人员均无从查核,未来将拟定新法,涵盖整个应查核的对象与时机,换言之,目前这项办法系属过渡措施,在会衔考试院会同意后,预定在一个月内发布实施。

  根据草案,未来实际办理查核机关,是由法务部调查局负责,且各机关办理特殊查核时,会要求当事人翔实填具“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务人员查核表”,并应于函请法务部调查局查核时,知会当事人;查核之结果亦应以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于查核结果如认有违反事实时,得向用人机关陈述意见及申辩。

  经过一年半的漫长讨论,这项办法昨日经政务委员许志雄审毕后,终于定案,行政院官员指出,过去公务人员查核并非不存在,新订这项办法也不是要将查核趋严,而是希望透明化与维护人权,所以,不仅当事人,所属机关也都会知道查核结果;同时,查核结果仅供机关用人参考,机关主管或人事甄审委员会仍可依照内部考量决定任用与否。

  草案并规定十类查核对象,包括在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与曾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有“密切联系”接触者。

 “私自”与外国情治单位、大陆地区或香港、澳门官方或其代表机构联系接触者。原为大陆地区人民,经来台设籍定居者。原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依国籍法规定申请归化者,以及原为我国国民依国籍法规定回复国籍或撤销丧失国籍者。

  另外,对于本人或本人在台湾地区三亲等以内之血亲、继父母、配偶、配偶之父母,于民国七十六年十一月二日开放赴大陆探亲后,曾在大陆地区或香港、澳门连续停留一年以上者。

 以及在外国居住,并已符合取得申请该国国民之资格,或因具有外国国籍或居留权,在外国享有教育、医疗、福利金、退休金等福利,以及寻求或取得外国公职之身份、曾服外国兵役者,亦须列入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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