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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邮件通联 纳入反恐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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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苏永耀╱台北报导〕经过近一年的研议,行政院昨日完成“反恐怖行动法草案”审查,共计廿一条条文,为兼顾权益保障,草案对恐怖行为定义更趋严格,网际网路运用也纳入规范;草案列出包括杀人、劫持等九种恐怖行为样态,并一律加重刑罚,将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相关反恐作为,草案特别重视人权保障;例如为防范恐怖份子或组织藉由洗钱从事不法,将得冻结账户,但必须由调查局长、海巡署长、警政署长等治安机关首长,向法院声请冻结令,时间最长可达六个月;若事件急迫时,虽可先予冻结,但必须在三日内请法院补发命令。

 法务部在去年十一月提出草案,由于对从事恐怖活动的定义较为抽象与宽松,曾引来违反人权的疑虑,经过多方咨商与研议,草案最后以相当程度翻修呈现,改采严格定义,避免无限扩大;在主观特征上,必须具有如政治、宗教、种族等的因素,并意图使公众心生畏惧;客观特征则必须具有计划性与组织性。

 草案并列出九种恐怖行为样态,包括:杀人;重伤害;放火;爆裂物;掳人;劫持车、船、航空器;破坏电子、能源、资讯系统;放逸核能、放射线;施放毒气、毒物、细菌、生化物质等。

 而“恐怖份子”除实施上述行为者外,参加者与资助者亦均纳入;“恐怖组织”必须具三人以上,内部有管理结构且从事恐怖活动者。

 为因应电子破坏的恐怖行为,草案特别纳入网际网路的规范;规定电信总局与电信业者均必须保留使用户在收发邮件与传递讯息的通信联系纪录,即传递的网址等,保存期限为九十天,必要时得要求再延长九十天,治安机关基于反恐作为,将可以直接要求调阅这些通联纪录。

 无正当理由未保存或不提供者,将处以新台币五十万至二百五十万元罚锾,并“按日”连续处罚;审查草案的官员指出,由于罚则不轻,应具实质规范效果,草案也要求法务部方面应提供相关经费,建置所需的软硬体设施。

 至于政府的反恐组织,仍将以行政院下设的“反恐怖行动小组”为中心,如果灾害发生或有发生之虞者,反恐小组将可直接指挥并启动政府灾害防救机制,并结合国防部的全民防卫动员系统,完成行政院长游锡 先前要求建置“国土安全网”的构想。

 此外,草案也赋予政府进行国际反恐合作的相关法源,鉴于我国国际空间开拓不易,在实务考量下,草案还订定在与国外政府合作时,除政府外,亦可透过政府所授权的机构进行。

 另方面,若因反恐必须进行监听,草案规定属外籍人士或中港澳人士,可由国安局长迳予签发监听;另依通讯保障监察法相关规定,若要监听本国人士,国安局必须向法院声请通讯监察书,同意后始得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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