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偷渡大陆女子四嫌被求处死刑及四至六年徒刑

人气: 3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9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张静茹苗栗县二十六日电)苗栗地检署侦办王中兴等四人偷渡大陆女子来台案件今天侦结起诉,检方认为,王中兴、柯清松两人强行驱赶同船女子下海,造成重大悲剧,求处死刑;叶天胜、曾炯铭具保中再犯,分别求处有期徒刑六年、四年,同时并科罚金新台币六十万元、四十万元。另二十名生还偷渡女子,检方则以缓起诉处分。

起诉书指出,二十六名年轻大陆女子从福州分乘二艘快艇,于八月二十六日清晨准备在苗栗县通霄海边偷渡上岸时,被海岸巡防署发现缉捕,船东叶天胜、曾炯铭、柯清松、王中兴等四人见事迹败露竟狠心将偷渡女子一一推入大海后逃逸,结果造成江敏、王莉、徐英、曾小丽及二位不详姓名女子共六人不幸溺毙。

苗栗地检署检察事务官黄美秀晚黄间发言指出,王中兴、柯清松、叶天胜、曾炯铭共同违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其中王中兴(驾驶)、柯清松两人明知当时所驾驶之舢舨具浅滩犹远,竟强行以手推,或脚踢船上十三名大陆偷渡女子落水后驾船逃逸,造成曾小丽等六人死亡。

黄美秀指出,检察官认为王中兴、柯清松两人偷渡多名大陆女子非法进入台湾,且为避警追捕,而强行驱赶偷渡女子下海,造成重大悲剧,手段毫无人性,应与社会永久隔绝,求处死刑。

另,叶天胜(驾驶)曾触犯同样之犯行,甫经台湾高等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确定,且于今年八月间触犯同样犯行经彰化地检署具保中再犯本案,足见毫无悔意,求处有期徒刑六年,并科罚金新台币六十万元。同船的曾炯铭于今年八月间触犯同样犯行经具保后,随即再犯本案,亦无悔改之心,求处有期徒刑四年,并科罚金新台币四十万元。黄美秀表示,本案中二十名生还偷渡女子,系犯国家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入境罪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但检察官认为她们偷渡来台目的在于打工赚钱,均甫入台湾地区,即被捕获,尚未对台湾地区之社会安全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且历经此次事件应已受教训而知警惕,而以缓起诉处分。缓起诉期间为三年,期间内不得再有非法入境之情事。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