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义龙:“12.23”重庆井喷惨案中当地政府的责任何在?

杜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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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3日讯】2004年1月2日的晚间新闻报导,重庆井喷事故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这一结论的得出,完全是技术鉴定的结果,并且所鉴定的完全是企业的责任。虽然这已经与前些天报导中声称是一起普通事故有了天壤之别,可是我认为,这样的鉴定并没有追究出真正的责任人。这个责任人就是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企业的责任是经营责任,是生产责任,我们知道,企业是唯利是图的,它们往往会因为开支等经济方面的原因而从事一些具有一定危险或是对周围环境具有破坏性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中外相关案例来看,企业的生产过程必须合乎政府的管理和法律的约束,才能避免给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损害。政府必须对企业可能存在的或是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督促改进或是责令停产整顿,直到完全附合安全生产标准为止。另外,还必须对具有某种危害或可能造成某种危害的企业的生产经营周边环境、特别是有居民的环境进行清理、搬迁和保护。并针对相关危害建立必要的保护措施。而重庆这家油气开采公司的施工现场距离最近的居民点仅仅几十米,不要说会发生井喷,就是平时作业的噪音也会对居民产生损害,可是当地政府从来没有进行过相关的管理。这不能不说是政府的失职,所以,这次灾难,并非仅仅是企业的一次严重责任事故,而更重要的是政府行政不作为的结果。

虽然我们现在是事后评论,然而我们还是可以设想,如果政府对气井附近的居民进行妥善安置,并对企业的作业现场履行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即使发生井喷,也不会产生这样的恶果。也不会有这样多的百姓惨遭毒害。如果说政府没有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那则证明是当地政府相关人员素质低下所造成,应该追究有关负责人和领导的失察和用人有误的责任。

总之,当地政府在这次事故惨案中是无法逃脱其应该承担的重大责任的。而不应该仅仅追究企业的技术和管理责任就了事,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直至避免此类惨剧的再次发生。

2004/1/2@(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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