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1500元判刑7年8个月 平均抢1元要坐两天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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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亦伟台北二十五日电)宜兰县一名叶姓男子,偷窃一辆脚踏车后持刀行抢两处槟榔摊,抢得新台币一千五百元,但遭一、二审法院判刑七年八个月,被告不服,提出上诉,遭最高法院驳回,全案判刑定谳,叶姓被告平均抢一元要坐两天牢。

法院判决指出,去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叶姓被告先在罗东火车站看见一辆脚踏车未上锁随即顺手牵羊,隔天叶姓被告行经五结乡中福路时,见一处槟榔摊内只有一名女子顾店,竟持折叠刀抢走槟榔摊内放置的六枚五十元硬币,而叶某五天后又故技重施,在五结乡旧街路行抢另一槟榔摊,得手一千两百元,不久被警方循线逮获。

全案一审时,叶姓被告否认窃取脚踏车及强盗犯行,辩称脚踏车停放罗东火车站已久,以为是别人弃置才顺手骑走,至于拿刀抢槟榔摊,只是想向两槟榔西施“借钱”。

宜兰地院法官认为叶姓被告狡辩,且属连续犯,将他依触犯形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一项窃盗罪,以及三百三十条第一项“携带凶器强盗”的重罪,判刑七年八个月,被告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这次最高法院又驳回上诉,判决有罪定谳,换算叶姓被告平均抢得一元,要坐牢一点八四天,足堪心存歹念者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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