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英:论“主义”的新定义及“主义”与社会制度、社会形态的关系

吴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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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日讯】 在中国、在“共产国家”,似乎人的任何一种行为、任何一种思想,都可以用“× ×主义”来表示。“主义”这个东西达到了滥用的程度。当然,这一点我认为并没有什么错误,因为“主义”这个东西本来就是对思想和行为的一种概括、说明。“主义”的真正含义是:一种思想、意识、观念或主张、学说、理论、法律制度、规则等权力、行为、状态或事物之间的状态等的表现意义。所以,其问题是在于:有些人把“主义”与国家、社会制度及社会形态等混为一谈,从而,借两种“××主义”的区别而反对进步、反对正义,维护其落后、腐朽的国家、社会制度及社会形态等。

  所以,我认为,必须要把“主义”与国家制度、社会形态等区分开来。而区分的最好方法,就是对各种“主义”进行“模式定义”。这也就是确立定义各种“主义”的“通用模式”。

  我确立的“主义”的“通用模式”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就是主张……的表现意义”,或者是,“就是……的主张或表现”;第二种,“就是把……作为……的表现意义。

  下面,我就用这个“通用模式”去定义一些“××主义”。“专权主义”,就是主张对一些共权或具有特殊性质的公权进行某个人或一些人的“专有”的表现意义;或者说,就是把一些共权或具有特殊性质的公权作为某个人或一些人的“专有”的权力的表现意义。对于“专权主义”,人们有时也把它作为“侵权主义”的内容去解释。“专权主义”与“专制主义”基本上是相同的。只是“专制主义”更倾向于说明专权者对被专权者控制、管制、强制、或压制的状态。“侵权主义”,就是主张侵占、侵犯、侵害(别人)的正义权力的表现意义,或者说,就是把本是侵占、侵犯、侵害(别人)的正义权力的罪恶的权力、行为作为正义的权力、行为的表现意义。“正权主义”,就是主张正义的权力的表现意义。“罪权主义”,就是主张犯罪的权力的表现意义,或者说,就是把本是犯罪的权力作为正义的权力的表现意义。“犯罪主义”,就是主张犯罪的表现意义,或者说,就是把犯罪的权力、行为、利益等,作为正义的权力、行为、利益等的表现意义。“集体主义”,就是主张个人要为集体着想,要遵从、服从集体的决定、意志和要求,要以集体的权力、利益为重,以自己的利益为轻,要为集体的权力、利益,而付出、牺牲自己的权力、利益等的表现意义。对于“集体主义”,我不能否定它在某些时候的合理性,但“它是正义的”或“它在任何时候都是合理的”,这却是我所否定、反对的,我更加反对公法人、专制者们借“集体”之名而行侵害私人、个人的权力、利益的犯罪的“集体主义”。“官僚主义”,就是官僚运用其所拥有的绝对权力, 而形成的各种为人、处事、办事的表现。(官僚,就是指掌握着绝对的国家公权力的人。)“公本主义”,就是“以公为本”,倡导公权至上、公法人至上,要求一切的相关存在,包括对生产资料及其他一些物质的占有、生产经营活动、生产成果的分配、人们的日常生活,甚至是婚姻及一些家庭问题,等等,要以公法人、公权力为基本、基础或主管、主体、主导,要有公法人、公权力的管理或参与的主张或表现意义。另外,关于“共产主义”、“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爱国主义”的问题,我另有单独文章具体论述。

  有些人也许会认为,用主张去定义一些“主义”可能有点不妥。比如说:“野蛮主义”。有些人为人、处事表现得很“野蛮”,我们就可以说这是“野蛮主义”。但是,如果说这些人“主张”“野蛮”,就说不过去了,这些人似乎并没有这样的“主张”。 所以,在对“主义”的定义中,除了“主张”之外,我就在最后再加上了“表现意义” 这四个字。这样,就成为了“主张……的表现意义”,虽然有些人在思想上、意识上并没有那样的“主张”,但是,却有这种“主张”的“表现意义”。这也就解释通了。

  此外,还有一点对“马克思主义”的认识问题。其实,“马克思主义”,是以马克思为主的一些人的思想、意识、理论的一系列主张、表现。“马克思主义”,是一个包含共产主义、罪权主义、党权专制主义、公本主义、公产主义等等在内的一系列主张、 表现意义的总体。但是,“马克思主义”中并没有“社会主义”的内容和表现。这一点我在对“社会主义”问题的单独文章中有具体论述。

  我们了解“主义”的通用定义模式之后,看到谁再把“××主义”定义为“……的生产方式”、“……的社会制度”、“……的社会形态”,我们就应该知道:那是错误的。共产党就常把“主义”说成是“××生产方式”、“××社会(国家)制度”之类的,然后,就把“××生产方式”、“××社会(国家)制度”的一些“特征”、“性质”强加到“××主义”的身上。结果是歪曲了“××主义”的真正含义、内容和意义。“主义”的实质,是“主张”、“理论”、“思想”、“意识”等表现出来的意义,我们的确是可以在它后面加上“制度”、“社会”等,来确定某些社会制度或社会形态。事实也证明,用“××主义”来定一些社会形态,有时的确是对社会形态的最好说明。但是,“××主义”与生产方式、“××主义制度”、“××主义社会”那是绝不相同的。我们必须要把它们区分开来,尤其是要把“主义”与社会制度、社会形态区分开来。我们还必须要明白:是先有“××主义”,然后,才“有可能”有“××主义制度、“××主义社会”。而绝不是相反的。这就像是要先有父母,然后才能有儿女一样。另外,这里还有“有可能”三个字,这就是说,并不是任何的“××主义”,都可以用来构造“××主义制度”、“××主义社会”。因此,我们定义出“××主义社会”,就是指“××主义的内容、要求在这个社会中起到了非常重要、非常巨大的作用, 甚至是成为了有关这方面的意识(形态)、权力状态、利益状态或行为状态的主体(表现)的社会”。这也可以说是“××主义社会”的通用定义。比如说,“专制主义社会”,就是指专制主义的内容、要求在这个社会中起到了非常重要、非常巨大的作用,甚至是成为了有关这方面的意识(形态)、权力状态、利益状态或行为状态的主体(表现)的社会。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主义”与“××主义社会”是绝不相同的。

  总之,我们必须要知道“主义”的定义形式及内容、意义,也必须要了解“主义”与生产方式、社会(国家)制度、社会形态的联系与区别,这样,我们才能对国家、对社会有正确的认识,政治、社会等方面的理论也才能发展、进步。同时,这也可以消除、消灭因对“主义”、“××主义社会”或“××主义制度”等方面的错误认识而造成的罪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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