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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申请归化台湾 须懂基本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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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施晓光╱台北报导〕台湾内政部法规会日前通过“国籍法修正草案”,其中参酌美国等多数国家要求外籍人士申请归化时,必须具备基本语言能力、了解国民权利义务的规定,明订外国人申请归化中华民国国籍时,应“具备台湾基本语言能力及国民权利义务基本常识”,以促进外籍人士或外籍配偶早日适应台湾生活。

有关基本语言能力及国民权利义务基本常识的认定方式、测试作业、得免试情形以及测试收费等相关细节,草案授权由内政部另订规定。

官员表示,为加强外籍人士学习中文动机,早日适应台湾生活环境,也鼓励外籍配偶参加教育部补助地方开设的成人基本教育研习班,提升教养子女能力,因此特别增订相关规定,全案近日部务会报通过后,将报请行政院审议。

台湾为防止变相移民,提高台湾人口素质,草案中还增列凡是在台湾地区工作及就学的“蓝领外劳”、外籍学生以及以这些人士为依亲对象而取得外侨居留证者,其居留期间一律不列入归化国籍合法居留期间的计算。

内政部指出,长期以来,有不少外籍学生以休学或延长毕业的方式,依入出国及移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延期居留,待居留期间满五年后,就申请归化台湾国籍;另外,许多“蓝领外劳”也可依就业服务法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工作期间累计达六年,然后提出申请归化台湾国籍。

内政部表示,这些外籍人士有些因其原属国家经济条件不及台湾富裕,或欲藉由归化台湾国籍以申请在国外的父母等亲属依亲来台湾地区居留、定居设籍,一旦都归化台湾国籍后,恐将造成台湾社会、财政与资源的负担,而且欧美等国家在审核外籍劳工或外籍学生申请归化案件时,也多未将受雇或就学期间并入居留期间计算。

因此,内政部在草案明订,凡经劳委会许可在台湾地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八款至第十款规定的外籍劳工、在台湾地区就学者,以及以这两类人士为依亲对象而取得外侨居留证者,其持有外侨居留证或外侨永久居留证的居留期间,都不列入合法居留期间的计算。

此外,为解决社福机构或寄养家庭所收容出生于国内,父母一方无可考且另一方为行方不明的外国人,或其父母双方都为行方不明外国人的未成年人国籍归属及身份认定困扰,内政部还参酌“欧洲国籍公约”第六条规定,凡是类似的无国籍弃婴,都可以依法取得台湾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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