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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务员转任处理大陆事务机构优先回任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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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1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文宗台北十一日电)台湾考试院今天通过公务员转任受托处理大陆事务机构回任办法规定,原服务机关对回任职务安排,得免受公务人员升迁法公开甄选程序限制,如遇有任用资格相当职务出缺,应优先安排转任受托处理大陆事务机构的公务员回任原服务机关。

考试院通过将“公务员转任受托处理大陆事务机构回任时服务年资采计办法”的名称修正为“公务员转任受托处理大陆事务机构转任方式回任年资采计方式职等核叙及其他应遵行事项办法”,配合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及相关公务人员法令,修正转任定义与规定转任者回任时权益保障事项。全案近日内函请行政院同意会衔发布。

考试院副秘书长蔡良文指出,民国九十二年十月修正公布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四条之一第一项规定“公务员转任前条之机构或民间团体者,其回任公职之权益应予保障,在该机构或团体服务之年资,于回任公职时,得予采计为公务员年资;本条例施行或修正前已转任者,亦同。”第四项规定“第一项之转任方式、回任、年资采计方式、职等核叙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考试院会同行政院定之。”

蔡良文表示,为符合法律授权规定及配合相关公务人员法令的修正施行,考试院除配合将现行“公务员转任受托处理大陆事务机构回任时服务年资采计办法”的名称修正为“公务员转任受托处理大陆事务机构转任方式回任年资采计方式职等核叙及其他应遵行事项办法”,并明定所称的转任,是指现任公务员经原服务机关、公立学校、公营事业机构及其主管机关同意,并副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后,转至行政院依法委托处理大陆事务的机构或民间团体服务。

新办法规定,现任公务员以辞职方式转任,自转任后继续任职现仍在职者,得向最后任职的原服务机关、公立学校、公营事业机构申请回任。由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四条之一第一项为公务人员升迁法第一条规定的特别规定,因此,原服务机关对回任职务安排,得免受公务人员升迁法公开甄选程序限制,如遇有任用资格相当的职务出缺时,应优先安排回任。

新办法指出,现任公务员以借调方式至受托处理大陆事务机构服务,借调期间不受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限制。配合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四条之一施行日期,明定办法修正条文追溯自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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