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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 删除公司应发行股份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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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二日电)台湾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删除公司设立时及增资后第一次应发行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数四分之一的规定,以利公司筹措资金。

草案同时对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等权益进行更完整的保护,未来股东将有权要求董事会,将自己所提议案列入股东会讨论,鼓励股东参与,同时公开发行的公司董监事选举,也将采行候选人提名制度,健全公司体质。

草案规定,为因应电子科技的进步,节省公司通知事务成本,股东会召集通知、股东会议事录的制作及分发,得以电子方式进行。

另外,为鼓励股东参与股东会的议决,便利股东行使权利,也赋予公司得允许股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直接行使表决权。

行政院长游锡堃表示,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是配合“强化公司治理政策纲领暨行动方案”所作的修正,主要修正内容包括删除公司设立时及增资后第一次应发行股份比例的限制,以利公司筹措资金等,除可提升公司经营体质,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最大利益外,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及企业的经营,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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