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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退旧制年资结清新旧年资并计恐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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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徐毓莉台北二十三日电)台湾劳工退休金条例施行细则草案原订劳雇双方可依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结清工作年资,且旧年资可并入新制计算,劳委会考量作业执行问题,年资并计规定恐将生变。

原本劳委会为鼓励劳雇结清年资,在施行细则草案中规定,劳工可自愿将结算金移入劳保局或年金保险的个人专户,以备老年之用,且旧制年资可以累积到新制中。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条件处处长李来希指出,由于旧制年资并入新制计算,部分年资较久的劳工如果选择新制,在新旧年资并计下,有可能在短期内就符合请领月退休金条件。

李来希说,这些劳工在没有投资收益情况下就开始领取月退,较无意义,且如果新旧年资并计,意味延寿年金马上就要规划,与原先预期有落差,因此旧制年资并入新制采计将重新研议。

根据劳工退休金条例,劳资双方如果自行协商约定,劳动契约继续存续期间,劳雇双方可以约定以不低于劳动基准法规定,结清保留的年资。

举例来说,劳工在一事业单位已经有十年工作年资,如果想要选择新制,劳雇双方同意结清十年旧制年资,雇主要依照规定将旧制年资的退休金给劳工,这笔退休金劳工可移入新制个人专户中。原本劳委会希望,如果将旧制退休金移到新制专户中,旧制年资可一并计算,也就是有十年工作年资的劳工,只要再工作五年,且当年年满六十岁,就符合请领月退休金的资格。如果新制旧制年资不能并计,劳工领取月退休金的时程就会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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