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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法规会:邱小妹事件不符国赔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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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邱国强台北二十四日电)台北市政府法规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清秀今晚针对邱小妹妹转诊疏失及家属求偿问题表示,由于市立联合医院仁爱院区医师涉及医疗疏失,若经鉴定与死亡有因果关系,联合医院及医师是民事赔偿主体,应担负赔偿责任,而非市府,且不符合国家赔偿要件。

陈清秀指出,邱小妹妹一案属于民事上的“医病关系”,既非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欠缺的问题,也非属政府违法行使公权力,法规会初步认为此案并不符合国家赔偿要件。

但他强调,为确保当事人权益,若家属请求国家赔偿,法规会也会送请市府“国家赔偿事件处理委员会”审议,此一委员会由七名府外学者专家及六名府内机关代表组成,也具有公信力。

陈清秀说,邱小妹妹是被父亲殴打成伤,依民法第二百十七条规定,被害人若也有过失,得减轻赔偿金额,属于“过失相抵”原则,且依最高法院判例,适用于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也有过失之时,若联合医院须负担赔偿责任,也可适用而减轻赔偿金额。例如医院被判决须负担二成责任,邱父为八成,则医院只需负担二成赔偿责任。

依医师法第二十一条、紧急医疗救护法第三十五条、医疗法第六十条规定,医师及医院对紧急伤病患应即检视,并依其医疗能力予以救治或采取必要措施,不得无故拖延;陈清秀表示,仁爱院区处理邱小妹妹急救事宜,并未尽力增设或挪用床位给予紧急救护,已涉及医疗疏失,若经医疗专家鉴定与死亡有关,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赔偿责任属医院及医师,而非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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