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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智辉告扁 不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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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傅潮标╱苗栗报导〕苗栗县籍立委何智辉去年底竞选连任,不满陈水扁总统于竞选期间暗批他涉及贪渎案,就算选上也做不完任期,按铃控告意图使他不当选,涉嫌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苗栗地检署侦查终结,认为陈总统所述并非全无所据,是征诸选民加以公评的行为,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诉处分。

不起诉处分书指出,何智辉曾担任苗栗县长,因被指违法核准其本人参与投资的久俊工商综合区开发许可等行为,涉及贪污治罪条例罪嫌,去年四月三十日经台北地检署提起公诉,现仍由台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瞩重诉字第一号案件审理中。

不起诉处分书指出,纵然陈水扁总统在造势场合所发表“某位政党征召、曾任县长的候选人涉贪渎案”等言论,是指何智辉,也堪信是依凭前述案件所做的叙述,无论该案已否判决确定,陈总统所述并非全无所据,是他征诸选民加以公评的行为,应与公职人员选罢法第九十二条所规定传播不实罪的构成要件有别。

法界另认为,宪法第五十二条虽规定,总统除犯内乱、外患罪,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上之诉究,不过,苗栗检方不起诉陈水扁总统,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认为陈总统的行为与公职人员选罢法的传播不实罪构成要件不符,完全未触及宪法保障总统的刑事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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