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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40万夹1伪钞 她被送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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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吴岳修、李靓慧╱台北报导〕到银行存钱要小心,一叠钞票中不小心夹了一张伪钞,原本应该是被害人才对,却可能会被当成嫌疑犯送办!

台北市孙姓妇女带四十万元现金到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松山分行汇款,银行发现其中夹着一张伪钞,孙妇再三解释,这是货款,她根本不知情,但银行仍坚持报警处理,最后孙妇被依行使伪造货币罪嫌移送法办;这样的结果,让孙妇非常不能接受。

但上海商银总经理陈逸平指出,该行会通报辖区警局,并非孙妇持有一张伪钞,而是她填写的汇款人身份证字号,是警方通报各银行要求银行加强注意的对象,该分行只是配合警局要求,善尽通报的义务。

陈逸平表示,该妇人平日与上海商银并无往来,至该行要求汇款四十万元到交通银行的台南分行,经该行受理汇款业务并查验现钞后,发现其中有一张千元伪钞,且孙妇的身份证字号是警局要求注意的可疑字号。

陈逸平说,平常发现客户持有伪钞,正常的处理程序,是通知客户、收回伪钞打洞,并开立证明予客户,要求补足金额,零星的伪钞并不会报案。

据了解,经营酒类生意的四十四岁孙姓妇人,日前因生意支应货款需要,带着四十万元现金前往台北市松山区八德路四段的“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松山分行”,办理存款及汇款手续。

柜台人员检视孙妇带来的一叠钞票,并以伪钞检测仪器查看,结果在四百张千元大钞中,发现其中夹杂一张伪钞,银行立即向辖区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报案。

据悉,孙妇获知自己被银行视为持有伪钞的嫌犯时,极为讶异,她说,每天经手的货款数十万到百万不等,可能是一时疏忽,未发现其中夹有伪钞,否则怎么可能“自投罗网”拿到银行存款,孙妇当场表明愿拿出一张真钞,换回该张伪钞。

但银行不采信孙妇说法,坚持要警方依法处理,警方只好以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意图行使或交付他人伪造货币罪嫌,将孙妇送办。

“实在欺人太甚,简直是漠视客户的基本人权!”想到被银行当作罪犯,还被警方押上警车的情景,孙小姐忿忿不平,气得破口大骂。

孙小姐认为,许多人都有收过伪钞的经验,包括她自己做生意每天经手大量现金,三不五时总会收到伪钞,她都以做生意“以和为贵”的立场去想,一旦收到伪钞,数量不是很大的话,她一定假设对方只是一时疏忽所致,不是自认倒楣认赔,最多也只是委婉提醒对方注意。

非故意使用 不构成犯罪

记者李永盛╱特稿

民众存款夹有伪钞遭移送法办,法界人士指出,除非民众存款时故意夹藏伪钞,否则不构成犯罪。

法界人士指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行使伪造通用货币或纸币罪,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相当重。

不过,构成该条犯罪的要件之一,必须民众存款时明知真钞中夹有伪钞,并有行使的故意才可能构成。

若民众根本不知道自己携带的钞票中夹有伪钞,则不构成行使伪造货币或纸币罪。

若民众携带数百万元存款,仅其中夹有一、二张伪钞,除非有其他明显的不利事证,否则,通常法院都会倾向于认定民众没有犯罪的故意,不会依行使伪造货币罪处罚。

另有一种情形,即民众不慎拿到伪钞,事后才知道是伪钞,却不甘损失,仍用于购物或存款,这种情形虽然恶性较轻,还是构成犯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收受后方知为伪造之通用货币而行使者,处五百元以下罚金”,即规范此种犯罪态样,罚金换算成新台币的话,合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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