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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防治法将上路 台立委指配套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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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十五日电)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黄淑英今天表示,性骚扰防治法即将在明年二月实施,但相关配套不全,很多地方政府不知道应由哪一个局处主管,且性骚扰相关法律就有三项,罚则不一,违反公平原则,有必要检讨。

黄淑英(不分区)上午在立法院召开记者会表示,性骚扰事件依被害者身份不同,分别有两性工作平等法、性别教育平等法及性骚扰防治法不同法律;其中,性骚扰防治法对性骚扰行为人有行政罚则规定,其他两项法律没有,违反公平原则。

她说,性骚扰防治法规定,若员工在公司外性骚扰他人,雇主需负起调查责任,徒增雇主困扰,且雇主所做的调查公信力,大概也很难取信于被害人。

与会的企业主代表就说,法律规定雇主两个月内须完成调查,但企业不是执法机关,没有公权力可调查员工在外发生的行为,更没有受过相关专业训练,很难完成调查工作。

此外,台北市女性权益促进会理事长李兆环说,性骚扰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性骚扰行为,与刑法第两百二十四条的强制猥亵罪近似,但两者的犯罪构成要件,于事实认定上难以明确划分,加上刑法刑度比性骚扰防治法重很多,基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原则,犯罪行为人可能会宣称他是意图性骚扰,逃避刑法。

黄淑英说,相关单位有必要在法律施行前,检讨配套措施。

性骚扰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性骚扰事件被害人向主管机关申诉后,应将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属机关、部队、学校、机构或雇用人调查,并应于两个月内调查完成。

性骚扰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之行为者,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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