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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火遭烧烫伤 最高法院判保险公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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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郭美瑜台北二十日电)男子翁一铭参加道教过火仪式,不慎跌倒,导致烧烫伤,要求保险理赔,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保险公司应赔偿新台币四百零四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今天将上诉驳回,保险公司仍须理赔,全案定谳。

翁一铭于民国九十年七月参加庙宇举办过火仪式,不慎跌倒,导致脸部、四肢、臀部二至三度灼烫伤,后依购买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竟遭拒绝给付。

保险公司声称,翁一铭虽有烧烫伤,但不能证明因意外事故引起,而且过火仪式为“危险特技表演”,有遭烫伤重大危险,翁一铭仍贸然参加,因此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最高法院指出,依常识或医疗专业判断,并无任何疾病或人体内在因素可引发火力或高温,导致人体表面皮肤产生灼烫伤,因此,参加过火仪式被烧烫伤,属“非因疾病引起外来意外”。

最高法院认为,参加庙宇过火仪式虽有遭烧烫伤危险,但不是有极大可能性或必然性,翁一铭过火受伤是不慎跌倒造成,非他所能预期及防范,无故意可言,因此判保险公司应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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