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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共识 公职人员贿选一审有罪即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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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二十一日电)立法院朝野党团今天协商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草案,达成初步共识,日后直辖市长、县市长或各级民意代表若因贿选,于一审遭判有期徒刑而未缓刑,即刻停止职务,日后无罪判决定谳才准复职。

朝野党团下午协商达成初步共识,新增公职人员选罢法第一百条之二,重要条文内容为立法委员、直辖市长、直辖市议员、县(市)长、县(市)议员、乡(镇、市)长、乡(镇、市)民代表、村(里)长若因贿选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缓刑宣告者,应自判决日起,停止其职务或职权。

草案也规定,遭停止职务或职权的人员,经改判无罪时,于其任期届满前,得准其先复职;但若停止职务或职权的人员,经依法参选,再当选公职人员并就职者,不再适用这项规定。

全案除无党团结联盟代表未签字,已获朝野党团共识。

台湾团结联盟籍立法委员郭林勇(不分区)表示,据司法院统计,贿选一审遭判有罪,最终无罪定谳比例仅约一成,应不致违背“无罪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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