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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会:未禁止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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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四日电)许多民众使用信用卡消费大笔款项都会使用分期付款方式,不过,有媒体报导信用卡分期扣款机制全面被取消,台湾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郑重表示,并未禁止信用卡分期付款,而是明定资融公司不得成为信用卡收单机构的特约商店。

金管会表示,近年信用卡发卡机构积极推展信用卡分期付款交易,确实提供持卡人刷卡购物的便利性,但因发卡机构是代持卡人一次垫付消费款项给特约商店,再向持卡人分期请款,大多数消费者并不了解此一交易模式,而衍生诸多消费争议。

为健全信用卡市场发展与保护消费者权益,金管会93年11月23日发函要求发卡机构提供持卡人信用卡分期付款交易,不得另行核给额度,其额度应涵括在持卡人原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内控管,且分期付款交易的期数以不超过36期(3年)为限,并规范发卡机构应将此类交易模式以书面明确告知消费者。

金管会同时发现,部分收单机构与资融公司签订特约商店合约,提供持卡人刷卡服务,而与资融公司合作的商家未经收单机构审核,消费者与该商家交易如有纠纷,由于契约关系与责任归属不明,易衍生消费争议,影响消费者权益。

金管会经向信用卡国际组织了解后,得知信用卡国际组织的作业规则中,并未允许资融公司成为特约商店,国外亦没有资融公司成为特约商店,因此,明定资融公司不得成为信用卡特约商店。至于在此一规范前,资融公司已受理的案件,金管会已要求收单机构应在兼顾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妥善处理。

金管会澄清,有报导指称“信用卡发卡银行将消费者债权任意转移给其他资融公司”,与相关实务运作有出入。信用卡是消费支付工具,依据信用卡业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持卡人凭发卡机构所提供的信用,向特约商店刷卡消费,而可延后付款,所以发卡机构不会将消费者债权转移给其他资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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