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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暨未满18岁 禁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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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李明贤╱台北报导〕立法院卫环委员会昨日初审通过“烟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严格限制烟品宣传管道,包括广电、平面或网路,都不得刊登促销烟品广告,并规定烟商不得赞助演唱会、体育或其他公益活动以促销烟品。

卫环委员会昨日审查“烟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共十个版本。有关政院版拟调涨健康福利捐等多项条文遭保留,留待朝野协商。

初审过程 利益团体拔河

“烟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备受关注,例如限制烟商未来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促销广告,包括董氏基金会、烟酒公司、国外烟商等多个团体代表也到场旁听,现场气氛有些紧绷,有立委形容“简直是利益团体的拔河大战”。

卫环委员会通过“烟害防制法修正草案”重点,包括第九条条文:促销烟品不得以下列方式,包括广播、电视、电影片、录影物、电子讯号、电脑网路、杂志、看板、海报、单张、通知、通告、说明书、样品、招贴、展示或其他文字、图书、物品或电磁纪录品为宣传。也不能以采访或报导方式介绍烟品,或以折扣方式销售烟品及以其他物品做为销售烟品的赠品或奖品。

同时,不能利用与烟品品牌名称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宣传,也不可以单支、散装或包装方式分发或兜售。

其次,不得以茶会、餐会、说明会、品尝会、演唱会、体育或公益活动做为宣传。

此外,卫环委员会也通过,孕妇及未满十八岁者不得吸烟,任何人也不得供应烟品给未满十八岁者,及任何人不得强迫、引诱或以其他方式让孕妇吸烟等。未满十八岁者或孕妇吸烟,必须接受戒烟教育。

在罚则方面,依照行政院版规定,未满十八岁吸烟者,必须接受戒烟教育,父母及监护人也必须到场,无正当理由,未接受戒烟教育则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锾,且按次连续处罚。

禁播广告 烟商反应不一

〔记者王孟伦╱台北报导〕针对立法院初审通过烟害防治法修正案,规定烟商未来不得在杂志与网路登广告,更不可赞助演唱会,烟商业者反应不一,有的认为,该法没有给予缓冲时间,影响面实在太大;也有厂商表示,法案对所有烟商都一体适用,影响程度应该差不多。

一欧系进口烟商不满指出,根据“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十三条规定,广告、促销或赞助活动的禁止,要给予五年的缓冲期限,但昨天立法院初审通过的内容,却是即日起实施,“对烟商冲击实在太大啦。”

中华民国烟叶协会秘书长尹乃馨表示,对于立法院初审结果“予以尊重”;但强调烟商是合法产业,“烟害防制法”也一直以“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为立法参考依据,既然国际上至少都给予五年缓冲期,台湾不宜排除适用。

台湾烟酒公司总经理陈文凯认为,倘若烟品广告真的完全被禁,未来对于新品牌冲击会比较大,市场具有高知名度的品牌影响并不大。其实台湾烟酒的广告预算本来就很低,也从来没赞助过演唱会活动,而且如果广告被禁是大家一起禁,影响程度应该差不多。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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