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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 发货单上应注明发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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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九日电)为方便网路或电视购物业者退换货,财政部日前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发票可于鉴赏期后再寄出。不过,为避免造成交易纠纷,财政部表示,业者还是需于发货单上,注明统一发票的号码。

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指出,依财政部函释,营业人经营电视或网路购物,若买卖条件是合于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的特种买卖,且已藉电视购物节目或网路明白揭示,原本发货时应开立的发票,可于鉴赏期过后,再寄发票给消费者。

国税局说,因为电视或网路购物有别于实体通路买卖,消费者对所收受的商品不愿买受时,可于收受商品后七日内,退回商品、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负担任何价款。所以,发票在鉴赏期后寄出,可以省掉很多退换货上的作业麻烦。

不过,为配合稽征机关稽核作业,及避免引起消费者误解与检举的困扰,国税局表示,虽然不寄出发票,但发票号码还是应于发货时,明载于发货单上,营业人也需在电视购物节目或网路及发货通知上,明白说明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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