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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审 存保设一般与农业金融赔款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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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十九日电)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存款保险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中央存款保险公司应设置一般金融与农业金融保险赔款特别准备金,分别处理一般金融与农业金融危机事宜,但全案在立法院院会二读前,仍须经朝野协商。

财委会通过初审重要条文,包括凡经依法核准收受存款、邮政储金或受托经理具保本保息之代为确定用途信托基金的金融机构,应向存保公司申请参加存保,经存保公司审核许可后为要保机构。若金融机构未依规定参加存保,由中央主管机关责令该金融机构撤换负责人或废止许可。

草案规定,存保保障存款债权标的为本国货币的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承保的存款,且不包括可转让定期存单,各级政府机关存款、中央银行存款、银行、办理邮政储金汇兑业务的邮政机构、信用合作社、设置信用部的农、渔会及全国农业金库的存款、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不予承保的存款。

草案明订,为让存款人充分了解自身权益,要保机构应依存保公司指定的规格内容,于各营业处所标示存款要保事实,并应于金融商品中标示是否受存保保障。

草案规定,要保机构净值严重不足,经主管机关或农业金融中央主管机关认定有停业清理或退场的必要处理时,于停业清理或退场处理前依法派员接管或代行职权,且有严重危及信用秩序及金融安定之虞者,存保公司得对该要保机构办理贷款、存款或其他财务协助。

草案规定,存保公司依规定对受接管的要保机构或代行职权的农、渔会信用部提供贷款、存款或其他财务协助时,应要求该要保机构所从属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其有控制性持股的任一要保机构或农、渔会提供十足的担保。

草案规定,若要保机构所从属的的金控公司有直接或间接使要保机构为不合营业常规或其他不利益的经营,导致要保机构受损害,存保公司得代要保机构向该金控公司求偿,其行为负责人应与金控公司负连带责任。

草案明订,农会或渔会将信用部财产无偿或以不合理对价移转到其他部门,或直接、间接使信用部为其他不利益经营者,存保公司于给付范围内就其所受损害,对该农、渔会有求偿权,其行为负责人应与农、渔会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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