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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者:反分裂法制定在扭曲历史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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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刘嘉韵、罗广仁台北十四日电)中国人大会议今天通过反分裂国家法,条文明定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遗留的问题等,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陈仪深认为中国大陆的反分裂法建构在扭曲的历史基础上,近代史上台湾只有在西元一九四五年至一九四九年间与中国大陆同属国民政府政权。

对台湾史有深入研究的陈仪深指出,中国政府不断强调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一部分”,但历史事实是,直到明朝的郑成功击退荷兰人,才是汉人政权首度触及台湾本岛,清朝灭明郑后,首度将台湾纳入中国版图,但西元一八九四年的马关条约,清朝将台湾割让给日本后,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民政府才拥有台湾主权。

他说,任何一个有历史与国际法常识的人,都知道中国的反分裂法把台湾定位于“中国的一部分”与“内战遗留的问题”是不对的。综观二十世纪,台湾与中国大陆“同属一个中国”的时间,只有一九四五年到一九四九年的短短四年,在这四年间,国民政府对台湾的主权有如“军事占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对领土归属的划分。

关于中国曾表示台湾问题的由来起因于一九四三年的开罗宣言,陈仪深说,开罗宣言是英、美两国在二次世界大战时为了吸引苏联参战所作的承诺,“列强相互口头承诺”并不足以作为台湾地位的根据。

陈仪深又指出,西元一九五一年旧金山和约签订时,国民政府与北京政府已经分裂,英美各国并未邀请“任何一边”参与议定和约,台湾的地位与处置在旧金山合约中也并未明讲,这是美国“故意让台湾地位处于未定状态”,使第七舰队可名正言顺巡防台湾海峡,让台湾免于受中共政权侵略。

陈仪深表示,台湾与中国大陆的关系走到今天这个局面,并非一朝一夕造成,而是长久以来复杂的历史架构而成,美国对两岸关系也必须肩负一定的责任,就历史角度而言,中国大陆制定反分裂法是违反历史常识,台湾不是中国的一部分,只要台湾人民同意,台湾可以与中国合并也可以独立成新的国家,中国大陆必须尊重台湾人民的自决权。

 在世新大学教授台湾史的教授李筱峰也对这段台湾史发展过程的一些关键点提出清楚说明。他指出,虽然蒋介石在一九四三年底的开罗会议中提出战后“台湾、澎湖归还中华民国”的要求,但开罗宣言最后并无正式签字。

李筱峰分析说,日本终战的投降不是向中华民国投降,而是向联合国盟军投降,联合国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将军于日本正式表明投降后,发布联合国第一号命令:“在中国 (东三省除外)、台湾与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地区之日本全部陆海空军应向中国战区最高统帅蒋介石将军投降。”

当时所谓的中国战区并不等于中华民国领土,而是联合国盟军的中国战区,李筱峰说,这是就军事意义而言,台湾就在这种情况下,由蒋介石派员接管 (当时蒋介石指派何应钦将军,何应钦再指派陈仪来台接受投降)。

他指出,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陈仪衔命在台北公会堂 (今天的中山堂)接受日本投降,因为是代表联合国盟军受降,所以受降会场正面悬挂的是联合国大旗以及中、美、英、法、苏等国的国旗,还有五强元首的巨幅照片。礼堂大门前也写有“中国战区台湾省受降典礼”等字样,这些布置都明白说明日本是向联合国盟军投降,陈仪其实是代表盟军受降。李筱峰说,虽然当时号称“台湾光复”,但究其实质,是一次过渡时期的军事暂时接管。

李筱峰表示,虽然当时对台湾的接管在本质上是联合国盟军最高当局委派中国战区的最高统帅蒋介石派人接管台湾,但就国际默契上,盟军大抵认为等正式订定对日和约之后,台湾当然是由中华民国政府接收。

不过,谁也没有料到,后来中华民国政府还来不及和日本完成正式签订和约手续,就因中共赤化大陆,被迫离开原来中华民国领土,退到地位有待国际条约来确定的台湾,李筱峰说,这埋下后来所谓“台湾地位未定”的争议。

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盟国的四十八国代表终于在旧金山与日本签订了对日和约,其中第二条规定:“日本应放弃对台湾及澎湖群岛的权利、权限及请求权”,日本国会在当年十一月十八日批准这项和约生效,李筱峰说,在此和约中,并没有说明日本放弃台澎之后,将台澎主权交给谁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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