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代办贷款业不得向消费者收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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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日报导】(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一日电)有媒体报导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未积极处理“假借银行名义代办贷款业者”,金管会说明,金融机构应与代办贷款的受托机构委托契约中明定,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不作不实广告。

金管会表示,对于近来贷款代办业者冒用金融机构相关事业名义,或使用“银行”或“Bank”名称,以广告宣称透过其可在短期内向金融机构贷到利率较低或成数较高款项,造成消费者误信是金融机构,或与银行有签约合作关系,而提供个人资料及付出高额佣金等纠纷,金管会日前邀请学者专家、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银行公会及多家银行业者,达成多项共识。

共识包括金融机构不委托有使用金融机构名称或易使人误认金融机构名称代办贷款行销业者,并应就受委托业者资格条件(如资本额、组织、人员、名称、无不良纪录等)订定评选标准,并订定内部控管机制。

另外,金融机构受理代办贷款申请案件时,应先确认代办贷款行销业者是已签约委外对像;非属已签约委外对象,金融机构应不得受理贷款申请,并请转知消费者亲自向金融机构办理。

金管会指出,金融机构应加强宣导,就有签约委托机构除公布在网站外,并可透过营业厅公告、夹报、语音查询系统等提供消费者多元查询管道,并宜采行密集夹报文宣方式宣导,提醒消费者直接与金融机构往来,并提供金融机构连络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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