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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审放宽县市长以机要进用一级首长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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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十二日电)立法院内政及民族与法制联席会议今天初审通过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放宽县市长得以机要人员方式进用县市政府一级单位主管上限,由现行三至五人,增至县市政府一级单位主管及所属一级机关首长的总数二分之一。

联席会议上午初审通过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条条文修正草案,县市政府副县市长职务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除主计、人事、警察及政风之主管及首长,依专属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未来县市政府一级单位主管及所属一级机关首长,其总数二分之一,得由县市长以机要人员方式进用。

此外,联席会议也初审通过第五十七条条文修正草案,人口在三十万人以上之县辖市,得置副市长一人,以机要人员方式进用,或以简任第十职等任用。

此外,这项修正条文有附带决议,人口在三十万人以上之县辖市市长,参照简任第十一职等本俸五级标准支给俸额、加给及主管职务加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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