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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测无水漱口 酒驾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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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傅潮标╱苗栗报导〕苗栗县苑里镇男子庄进源涉嫌酒后驾车撞伤路人,经警方酒测,呼气酒精浓度达每公升零点四一毫克,被依公共危险罪嫌送办,苗栗地检署检察官侦办后发现警方未让庄某先以矿泉水漱口即施以酒测,其口中唾液仍含有酒精成分,才导致酒测值偏高,予以不起诉处分。

庄进源(四十三岁 )今年3月17日下午四时许,于台中县后里乡喝了半杯维士比后,驾驶自用小客车,五时二十五分行经苗栗县苑里镇上馆里撞及萧姓男子,造成他头部撕裂伤并脑震荡,右股骨骨折。

检察官侦办发现,警方在查获庄某后的九分钟内,曾对庄实施三次酒测,其中第一次于五时五十四分,未给庄某矿泉水漱口即施测,呼气酒精浓度为每公升零点四一毫克,五分钟后,经漱口冲洗口中酒精,测得零点一八毫克、四分钟后再测,只剩零点零五毫克。

检察官认为第一次酒测结果是错误的,显然是因庄进源口中唾液仍含有酒精成分,而使呼气酒测值偏高,后二次是经漱口冲洗口中酒精后测得,才是正确的呼气酒精浓度。

检察官认为庄进源虽酒后驾车肇事,但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很多,不能只因为有肇事事实,就把肇事原因归责于庄某,也不能因为庄曾喝酒,就认为他是在“不能安全驾驶”的状况下肇事。

检察官认为,国外尚有“单脚站立法”、“直线行走法”等方法以测知驾驶人具有安全驾驶的能力,警方当时并未用上述或其他类似方法测试,检察官并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图,认为车祸的发生是因萧姓男子横越马路,突然自车道对向窜出所致,因此难以认定庄某涉有公共危险罪嫌。

苗栗县警察局交通队长徐聪沐表示,警方取缔酒驾勤务的标准作业程序中,并未规定酒测前,一定要先给驾驶人矿泉水饮用或漱口,但基于便民与避免纠纷,警方仍会准备,如驾驶人要求即会提供,让他们心服口服,如驾驶人刚喝完酒不久,也可等二十或三十分钟后再施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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