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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过人工生殖法 限治疗不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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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嘉慧台北十八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人工生殖法草案”,明订人工生殖以治疗不孕为目的,不得为人类品种改良之实验,或为商业目的。草案禁止亲属间精卵结合及采无性生殖,也不得使用特定人捐赠的生殖细胞;违者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百五十万以下罚金。

为避免人工生殖沦为商业行为,草案规定意图营利而从事生殖细胞、胚胎买卖、交易或居间介绍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所得财物并予没收。

鉴于代理孕母涉科学、伦理、法律、社会道德等各层面问题,行政部门决定将此与人工生殖法脱钩,不在草案中规范。另外取出夫之精子移入妻体内的人工生殖,因施术简单,且精卵来源及怀孕分娩方式,与一般夫妻自然生殖无异,也不纳入规范。

有关生殖细胞捐赠者规定,草案明定,男性二十岁以上、未满五十岁;女性二十岁以上、未满四十岁,经检查评估合适后,须以无偿方式捐赠生殖细胞,且同一捐赠人的生殖细胞,不得提供二对以上受术夫妻使用。

而接受人工生殖的夫妇条件,草案规定,受术者须夫未满六十岁、妻未满五十岁;夫妻至少一方具健康生殖细胞,但有一方罹患不孕症或患主管机关公告之重大遗传性疾病,依自然生育显有生育异常子女之虞者,经检查评估合适后,才能接受人工生殖。

为避免血统紊乱,受术者不得使用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及六亲等内旁系血亲的精卵,也不可使用专供研究用途的生殖细胞或胚胎,也不能采取无性生殖的方式。

人工生殖不得选择胚胎性别,也不可精卵互赠或使用混合精液,及境外输入的生殖细胞,或已培育超过十四日的胚胎。

生殖细胞捐赠后,捐赠人不得请求返还;若捐赠的生殖细胞经筛检不合格,或已提供受术夫妻完成活产一次,或保存逾十年者,贮存生殖细胞的医疗机构应予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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