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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法放宽私校董事长改选门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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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4日报导】(据中广新闻赖正翔报导)台立法院三读通过(私校法),为避免部分董事杯葛,导致董事长无法选出,新通过的法案放宽私校董事长改选门槛,如果连续三次未达三分之二董事出席,第四次过半出席即可改选.

根据现行条文规定,改选董事长必须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不过,容易造成有心人士运作,造成人数不足,董事会无法作成决议,影响校务的正常运作,因此,新通过的法案规定,董事长的选举、改选、补选等重要事项决议,经出席董事人数连续三次未达三分之二以上而流会,于第四次开会,过半数董事出席即可以开会,以现任董事总额过半数同意作成决议,也就是说,只是连续三次流会后,第四次开会,只要过半就可以改选新的董事长.

法案中其他比较重要的内容还包括,董事会连续两学期没有召集、董事长未于期限内推选完成,或董事长经选出后因故出缺致不能召集董事会议,教育行政机关得依两人以上现任董事的申请或依职权,指定董事召集董事会议;董事会因为发生纠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依规定解除,全体董事职务,重新组织的董事会在任期届满二个月前,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指定三分之一以上新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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