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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公园练车 代价5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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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俊宏╱北县报导〕深夜在公园内练开车,却辗过倒在公园内的醉汉,这离奇“车祸”的责任要怎么算?板桥地方法院民事判决说“开车的六成,醉倒的四成。”

板桥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九十一年9月某日凌晨二时,担任销售业务工作的二十四岁吴姓女子即将考驾照,选在深夜人烟稀少时,开车前往住家附近的中山公园内练习开车,没想到,就在公园入口的上坡处,辗过一名喝得醉醺醺的杨姓醉汉。

判决书指出,原本喝到不省人事的杨姓男子被前后轮接连辗过,当场痛得哇哇大叫,送医后出现呼吸衰竭、骨折及气胸症状,被紧急推入加护病房开刀救治。

院方表示,杨姓男子出院后,先对吴女提出刑事告诉,一审后,法官依过失伤害罪判处吴女三个月有期徒刑;杨姓男子则另以医药费、看护费、工作损失及精神赔偿等民事诉讼,要求三百二十九万元赔偿。

开庭时,吴女以她自行搜证的照片向法官证明,杨姓男子无业,出院后还经常与友人在公园内饮酒作乐,导致病情恶化,并以杨嫌酒醉路倒而导致车祸发生为由,请求法官驳回原告之诉。

法官调阅树林市公所公园管理办法规定,发现公园旁设有警告标志,明文禁止车辆驶入,认为双方皆有疏失,吴女须为该起车祸负起百分之六十的过失责任,酒醉路倒的杨某则须负担百分之四十责任,因此判处吴女须赔偿五十二万元。

公园禁止的事可多咧…

在公园内发生车祸,还不是最恐怖的。桃园县还曾发生在公园内放风筝,结果有人骑机车经过紧绷的风筝线,“卡擦”一声,脖子差点全断。所以如果说马路如虎口,那么公园即使不是虎口,也与虎口不远矣。

依地方制度法规定,公园绿地的设定及管理属于地方自治事项,地方主管机关基于美意而设有各项美化景观的花木盆栽或游乐设施,但是由于是开放空间,仍然难以避免犯罪事件发生、民众纠纷或权益受损情形。

通常各乡镇公所会针对民众烤肉露营、放鞭炮、驾车进入、破坏公物或攀折花木等行为进行劝离或拒绝进入,并设置管理办法供民众浏览时遵守,情节严重者则报请警察机关处理。

根据板桥地院近来审理关于“公园”所发生民、刑事案件来看,是以吸毒、赌博、销赃、强盗或帮派谈判所衍生等刑案居多,显见公园绿地虽是民众休闲游憩场所,但仍沦为部分有心人士的犯罪温床。

公园硬体设施不但攸关民众休闲权益,同样也考验公务人员施工或监督是否细心,土城市一名池姓男子,三年前某日深夜意外在堤外河滨公园跌落抽水站旁的沟渠而丧命,死者家属愤而请求国赔,获得七十八万元赔偿;今年初,板桥市某公园也传出溜滑梯因静电而导致玩耍的小朋友们个个都被电。

公所人员说,服务民众至上,但管理巡守人员有限,市民除应发挥公德心,爱惜公家资源,一旦发现不法情事,也应主动联系警察机关,以维护公园休憩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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