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立院初审 民代贿选遭判刑即停止职务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5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三十日电)台湾立法院内政及民族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来各级民意代表候选人若贿选或期约贿选当选,经法院判有期徒刑却未缓刑者,自判决日起停止职权或职务,但全案在院会二读前仍须经朝野协商。

为改善选风,内政委员会下午修正通过相关条文,新增若贿选或期约贿选当选,“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缓刑宣告者,应自判决日起,停止其职权或职务”。

此外,内政委员会也提高多种贿选或期约贿选的刑责与罚则,重点包括:对候选人或具候选人资格者,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放弃竞选或为一定之竞选活动者,提高刑责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上两千万元以下罚金;预备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有投票权人之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者,提高刑责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金;预备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院长、副院长、直辖市、县(市)议会议长、副议长、乡(镇、市)民代表会主席及副主席选举,对有投票权人之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上两千万元以下罚金;预备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