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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通过私校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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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舒棠台北四日电)台湾立法院今天初审通过私立学校法修正草案,私校董事长未依规定在期限内推选完成,致不能召集董事会议,主管机关得依两人以上现任董事的申请或依职权,指定董事召集董事会议。

立法院教育委员会下午审查通过无党团结联盟籍立委蔡豪(屏东县)等拟具“私立学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二条条文修正草案”。

草案新增,私校董事长未依私校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定期限内推选完成,致不能召集董事会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依两人以上现任董事的申请或依职权,指定董事召集董事会议。

现行私校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董事会应在当届董事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开会选举下届董事,并将新董事名册及其同意书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备后二十日内,由原任董事长召开新董事会,推选新任董事长。

此外,草案也新增,董事改选、补选,以及董事长选举、改选、补选等事项的决议,出席董事人数连续三次未达三分之二以上而使董事会流会时,在第四次当次开会,如仍未达开会人数且已达过半数的董事出席,得以实到董事开会,并以现任董事总额过半数的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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