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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九日电)立法院内政及民族委员会上午初审通过建筑师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草案增列,建筑师开业证书有效期间六年,逾期未换发,仍继续执业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
草案明订,开业证书有效期间六年,有效期间届满日三个月前,检具原领开业证书及内政部认可机构、团体出具的研习证明文件,向所在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换发开业证书。
草案规定,建筑师未领有开业证书、已撤销或废止开业证书、未加入建筑师公会或受停止执行业务处分而擅自执业者,除勒令停业外,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不遵从而继续执业者,得按次连续处罚。
草案也规定,开业证书逾期未申请换发,而继续执行建筑师业务者,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并应限期补办申请;届期不遵从而继续执业者,得按次连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