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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灾劳工补助 亟待修法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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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丁匀婷╱专题报导

该如何修改职灾劳工保护法来照顾职灾劳工?劳工团体认为,政府应该打破“非死即残”的补助限制,不少劳工发生职灾后,经历1年至3年治疗期,还无法确认残废等级,在劳工最需要救助的阶段,政府却无法给予照顾,难怪符合请领职灾劳工保护法的劳工救助领取人数1年仅约1千件。

劳工团体表示,对于未加保的劳工,政府应开放申请伤病给付,并废除申请残废给付的等级限制,目前职保法规定未参加劳保者发生职灾后,一定要死亡或第1级至第10级残废,才能申请最低投保薪资之补助,对劳工而言,不甚合理。

劳工团体也表示,劳保条例规定发生伤病后,经治疗1年以上或治疗终止后,才能申请残废给付,其实,不论劳工残废程度严重与否,治疗期间往往是劳工最需要获照顾及急需用钱的时候,政府不该要求无奈又无助的职灾劳工等一等。

职业灾害劳工保护协会理事长江绮雯表示,职保法过于限制职灾劳工的残废等级,导致照顾机会相对缩减,若修法开放等级,雇主可能会发现成本不敷、声誉受损、失去优秀员工等风险,反而可增加预防职灾效果。

工作伤害人协会指出,根据近来接获的劳工陈情案,他们发现职业病及职灾很难以年龄、年资区分,有些高科技产业生产线引进各种化学品,不到30岁的劳工工作半年或1年就陆续发病,发生皮肤病变及呼吸道问题。

工作伤害人协会秘书长黄小菱认为,职保法修法时,不妨赋予劳工说“不”的权利,若劳工对其工作现场发现造成工安意外或职灾等疑虑,劳工可拒绝工作,要求进行检查,并照常给薪。

江绮雯强调,政府立法趋向不宜朝形同惩罚职灾劳工方向发展,同样是劳工生病请假,在台湾的劳工不能领工资,有些劳工找不到代班人不敢请假,只好带病工作,从此现象分析,似乎劳资双方都吃亏。

工业安全卫生协会理事长戴基福指出,虽然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明文订定,事业单位、职业训练机构及相关团体办理职业灾害研究、职业病防治、职业病医师培训等事项,得向劳保局申请补助,但此类规定的执行情况与政府预防职灾措施的整体策略未完全配合,工作伤害人协会认为政府应加强职业与疾病关联性的劳动调查。

工作伤害人协会说,经多起案例分析,他们建议政府废除职业疾病或职业病书面审查,改让劳工个案与判定委员共同开会审查,以免职业病判定有失公平,通常参与判定会议的医师多不了解劳动现场,官员也不懂医学原理,可见书面审查制度难以判定劳动及疾病间的因果关系。

劳工团体建议,职业病不能单从疾病角度看问题,职业病从通报、防治、调查、鉴定到追踪等制度都应开放工会或劳团参与,不该局限于医学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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