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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台碱污染地应由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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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张均懋台北二十三日电)针对台碱公司安顺厂土地遭戴奥辛污染案,目前该土地所有者中国石油化学工业开发公司表示,中石化当初是政府命令台碱与中石化合并,使中石化接受该笔土地,但台碱在隶属经济部国营事业生产营运达40余年,污染行为人是政府;中石化认为该地的后续善后事宜理应由政府负完全责任。

原国营事业台碱公司台南安顺厂址遭戴奥辛污染案,有其历史发展特殊背景,现已成为经济部、中石化公司两造间难解的悬案。由于中石化公司在政府民营化政策下,现已转为民营企业,对过去在国营企业期间奉命合并台碱,以致今天中石化背负该污染地所有者遭到极大压力,中石化未来不排除透过行政诉讼或循法律途径解决。

就法律层面而言,对于台碱土地污染案的责任归属,主管机关目前所引据最有力的法源,为公司法第75条,内容为“因合并而消灭之公司,其权利义务,应由合并后存续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意谓中石化依法应承受台碱所有资产及义务。

但中石化方面则认为,台碱安顺厂土地污染行为人是政府,且中石化合并台碱是在经济部主导下的国营事业合并案,而后在中石化民营化过程中,中油出售中石化股票进账达180亿元,如今却要民营化后的中石化概括承受台碱污染土地,此一左手换到右手的资产出脱方式,与社会大众极厌恶的掏空公司案,似有异曲同工之妙,于情于理上并不适当。

追溯台碱公司发展历史,早在民国27年台湾仍处于日据时代时,该厂即开始生产碱氯原料,台湾光复后,台碱公司所有权由经济部、省政府共同持有,而后再转为中油公司100%持股的子公司。民国72年,再由当时仍属中油公司子公司的中石化公司奉经济部命令,合并台碱接管该地。

中石化表示,台碱安顺厂早在民国50年代,就发现土地污染事件,中石化在民国72年奉命合并台碱后,迄今从未进行任何土地利用或生产行为,但自中石化依政府命令与台碱公司合并至今,中石化处理该污染地费用约有新台币1亿余元,这段期间政府并未提拨有关该地的污染整治费用。

中石化自从承接该地后,不仅无法进行任何开发,甚至还因今年起上市公司适用的35号会计公报,在今年第一季财报中提列高达10亿元的资产减损损失。中石化鉴于该地根本不属于资产,甚至还是个难以解决的负债,中石化董事长冯亨希望经济部能编列预算回收该地,不过迄今一直未获经济部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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