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银波:关于弟弟杨丰友工伤赔偿的意见书

──致宁波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杨银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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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8日讯】工伤,是一种非常痛心疾首的灾难,任何劳动者都可能面临这种灾难。这种灾难将使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暂时中断劳动或中断就业,本人及其供养的家属失去生活来源。因而,劳动者从社会(国家、公司)获得物质帮助,并使这种社会保障事业制度化,且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社会性,始成为必要。这就是国家立法保护工伤劳动者的本意。银波发表本文,意在言中,又意在言外。我乐观地估计,这对于身在浙江省宁波市的所有农民工都是一个积极的维权尝试和维权示范,尤其是我整理的“通讯录 ”部分,以及这种独特的谈判文本格式。——前言

(一)简况

(1) 杨丰友:男,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民工,1987年腊月初九出生于重庆永川市朱沱镇新岸山村11组。2005年4月8日,于宁波市鄞州区“4•8建筑事故”中受重伤,从6楼坠下。据4月9日《鄞州日报》第一版报道:“一架运送水泥等建材的升降机和大约一间屋面的脚手架钢管,在工地突然坍塌,将正在下面的建筑工人砸个正着。出事地是一幢已经结顶,将用作宁波诺丁汉大学学生宿舍的高楼。”

(2) 据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向杨银波来信表示:4月8日上午7:40,事故发生。发生事故的,为宁波诺丁汉大学工程第三标段,面积6.34万平方米,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是万里教育集团,施工单位是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宁波高专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杨丰友)重伤,3人轻伤。鄞州区卫生局局长亲赴医院组织抢救,区有关领导赴医院探望伤者。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规定,组建由鄞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工会、建设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4月11 日,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下发《关于鄞州区“4•8”井架卸料平台坍塌事故的通报》文件。4月13日,该委对鄞州区建设局的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导。

(3) 住院诊治经过:4月8日,杨丰友因“重物砸伤致头痛,额面部流血2小时半余” 入院(宁波李惠利医院),入院后予预防感染、止血、脱水、护脑等治疗,请骨科、五官科会诊。

(4) 入院诊断:颅底骨折,右颞叶脑挫伤,右额骨、眶壁粉碎性骨折,颅内积气,鼻骨骨折,右趾骨骨折,右眼眉部软组织挫裂伤,右肘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

(5) 5月28日,杨丰友从负责“高压氧”治疗的鄞州区人民医院出院。

(6) 现状:杨丰友鼻子变形,左右眼一大一小(不敢见强光,有反射),右眶壁粉碎性骨折,脸部有伤疤。并未彻底痊愈。如不做长时间的良好休息,将对病情不利。

(二)杨丰友及杨丰友亲属关于工伤赔偿的意见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八级伤残,是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伤残,是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拟视为“九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与公司进行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协议为最佳。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57.4X8=12459.2元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57.4X4=6229.6元
(3)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557.4X4=6229.6元
(4) 杨丰友误工费(4月8日—6月6日):51.2X59=3020.8元
(5) 杨丰友住院期间个人购药费:200元
(6) 伙食费:1500元
(7) 交通费:300元
(8) 通讯费:300元
(9) 护理人杨修会(杨丰友的亲姐姐)总计20天护理过程中的误工费: 51.2X20=1024元
(10) 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的额外精神补贴费、额外的误工补贴费和预防病情复发费: 10000元

总计:41263.2元(注明:公司在生活费方面已支付2800元,此2800元于41263.2元中予以扣除,故总计为:41263.2-2800=38463.2元)

(三)依据

(1) 杨丰友是外来流动人口,无稳定收入来源,则赔偿基数须依照2004年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计算。浙江省人民政府曾特别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同时,这也是各省、市、区仲裁、司法的通例。

(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浙劳社老〔2005〕69号)》。根据浙江省统计局2004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及城镇私营单位劳动情况统计调整,确认 2004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含城镇私营单位)为18689元/年,即1557.4元/月,51.2元/ 天。

(3)《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工资(2004年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六至十六个月。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其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2004年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六个月、五个月、四个月、三个月。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五)款: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5) 杨丰友的特殊情况。贫穷的家庭,年仅17岁的年龄(未成年),瘦弱的身体,受到重伤之后所受到的严重精神痛苦、折磨以及身体的剧烈疼痛,种种状况都极值得悲悯、抚恤,故而,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的额外精神补贴费、额外的误工补贴费和预防病情复发费,成为一种重要权益的呼唤,希望公司伸以援手,深作体解。

(四)为使双方协商成功,使38463.2元的赔偿数额被公司认同和理解,受害方事实上已经作出了巨大妥协,这包括:

(1) 赔偿基数,依照的是2004年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而不是2004年度宁波市职工平均工资,更不是2004年度鄞州区职工平均工资。据调查,鄞州标准高于宁波标准,宁波标准高于浙江标准。

(2) 6月3日,杨丰友到宁波李惠利医院复查时,医生建议再动手术解决好“右眶壁粉碎性骨折”这个问题,同时也说:即使动手术,也不能完全恢复。并表示:必须有长期的良好休息,否则对病情不利。这种情况,实际上已经构成“八级伤残”里的“有医疗依赖”的法定特征。但受害者仍然选择了“九级伤残”这个赔偿标准。

(3) 受害者的“误工”,实际上不止4月8日—6月6日,还包括6月6日之后很长一段时间为了养病而仍然无法从事工作。加之如下第(4)点。

(4) 还有,受害者并未要求《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里的巨额精神赔偿费,而是代之以各方均可理解的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的额外精神补贴费、额外的误工补贴费和预防病情复发费。合情合理。

(5) 受害者已放弃采纳《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该法第二条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第三条第三款:“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公司未曾与杨丰友订立过任何劳动合同,工伤之后,若依此法,则公司还应增加这项赔偿:医疗费总额X25%。但受害者毕竟仍旧放弃了这一合法权利。

(五)愿望

请公司应允38463.2元的赔偿数额。受害者与受害者亲属皆知:住院期间,公司对待杨丰友,照顾周到,非常热心。我们希望公司善始善终,并等待一个各方满意的解决方式,请公司认真考虑,积极面对。

本意见书,附有“通讯录”、“程序”二节,由杨丰友将全体文本直接递交公司。

亲笔签字、按手印:
受害者:杨丰友
受害者的亲姐姐:杨修会
受害者的亲姐夫:罗江柏
受害者的亲堂哥:杨银波

撰文者:杨银波(青年作家,国际笔会独立中文作家笔会第一届会员)
2005年6月3日深夜

联系方式
1、杨丰友、杨修会、罗江柏。小灵通:(宁波区号:0574)81131781;手机: 13586626217。
2、杨银波。邮件:[email protected]。青年作家,国际笔会独立中文作家笔会第一届会员。

(六)通讯录

A、劳保

(一) 邮编:315010 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 87317433 传真:87322945 邮件:[email protected]

(1) 周光耀(局长);曹伟萍(副局长);李万权(副局长);王晓光(副局长);魏陆民(副局长)
(2) 工伤与生育保险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87318562 87326881-5411、5413 部门负责人:朱世森
(3) 陆宁章(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法规监察、劳动仲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来信来访等工作,分管法规监察处、劳动仲裁处、养老保险处、工伤生育保险处、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4) 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电话:87301775

(二) 邮编:315040 宁波市江东区甬港南路45号 鄞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传真: 87833027 局长:朱先生

(1) 部 门 办公电话 部 门 办公电话
  工伤认定科 87874988
  社会保险科(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科长:李卫平 87833168、88225105、 88225106
  局长室一 87844768 工资福利科 87830684
  局长室二 87878797 仲裁科 87889940
  局长室三 87870491 社会劳动保险公司 88225018
  局长室四 87878606 就业管理服务处 88005078
  党委 87395815 监察大队 87831883
  医保中心 88225016 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管理中心 87399507
  办公室 87833027 值班室 87833027/87844968
  劳动力管理科 87833168
(2) 宁波市江东区甬港南路12号 鄞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电话:87889940

(三) 一系列投诉电话

鄞州区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处:87756850 地址:宁波市潜龙巷1号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2333;87878894;地址:宁波甬港南路45号。
瞻岐镇劳动服务站:88309056;咸祥镇劳动服务站:88403629;塘溪镇劳动服务站:88404855;东吴镇劳动服务站:88337723;五乡镇劳动服务站:88335501;邱隘镇工业办公室:88411522;下应街道劳动服务站:88343600;云龙镇劳动服务站:88347836 ;横溪镇劳动服务站:88064241;姜山镇劳动服务站:88453428;钟公庙街道劳动服务站:88113565;高桥镇劳动服务站:88446038;横街镇劳动服务站:88283985;集士港镇劳动服务站:88023909;古林镇劳动服务站:88294968;石?街道工业办公室: 88253425;洞桥镇劳动服务站:88041246;鄞江镇劳动服务站:88035835;龙观乡工业办公室:88049978;章水镇工业办公室:88287358

B、律师

(1) 免费打官司。邮编:312000 浙江省绍兴市镜湖新区灵芝镇张市 “毛荣中民工维权室”负责人:毛荣中 电话:0571-56352556
(2) 免费打官司。邮编:321017 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南街168号(金奥律师楼) 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 律师:洪友红、王惠雄、张丽蓉、倪瑛、张洪明、童美玲 电话: 0579-2382011;2057096 传真:0579-2055969
(3) 免费打官司。邮编:315012 宁波市长春路35号银河大厦15楼 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87322148;87309110
(4) 免费打官司。邮编:315100 宁波市江东百丈东路926号东 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电话:87843149
(5) 邮编:315000 宁波市中山西路173号6楼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丽霞 电话:87298751;13605748183;87315289 传真:87292631 邮编: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6) 邮编:315010 宁波灵桥路219号 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江丽 电话: 87190762;87326088 传真:87329264 邮件:[email protected]
(7) 邮编:315040 宁波百丈路168号会展中心19-D座 浙江海虹律师事务所 电话: 87724488 传真:87724488

C、工会

(1) 免费维权。邮编:315010 宁波市望京路15号(宁波市总工会大楼一楼) 宁波市总工会职工维权服务中心 电话:12351 邮件:[email protected]   王必恒(主席);施恩庭(副主席);吴秀华(副主席);陈德伟(副主席);姚晓东(副主席)
(2) 免费维权。邮编:315100 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568号 鄞州区总工会  主席——周国梁 电话:87525501;副主席——朱鸣鸿 电话:87525503;副主席— —黄春年 电话:87525505;组织部部长——张国芬 电话:87525515
(3) 免费维权。邮编:518040 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安华工业区9栋A座6楼 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劳工维权) 所长:刘开明 成员:黄建远、周涛、孙覆海、马英、王颖 电话:0755-83879219;83879229;83879239 传真:0755-83879279 邮件: [email protected]
(4) 免费打官司。邮编:310006 杭州市仁和路2号 杭州市总工会法律志愿服务总队、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电话:87161004;87161079;87161069 传真:87161124 邮件:[email protected]

D、政府

(1) 邮编:315010 宁波市解放南路208号建设大厦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主任:虞银花 电话:87191003;87191023;87326438 邮件: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2) 邮编:315010 宁波市解放北路9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 市长:毛光烈 副市长:邵占维、陈守义、王剑侯 电话:87183435 传真:87183430
(3) 邮编:315100 宁波市鄞州新城区惠风东路568号 鄞州区人民政府 区长:徐立毅 副区长:孙晓莉、王海国 电话(传真):87710399

E、媒体

(1) 邮编:315010 宁波市灵桥路768号 宁波日报报业集团 电话:0574-87682531; 87199433;87682525 传真:87349660 邮件:[email protected]
a.宁波晚报 电话:87777777 b.宁波日报 电话:87682811;87682146 c.东南商报电话:87270000;13867800000 d.鄞州日报 电话:87666666
(2) 邮编:315010 宁波市中山西路138号天宁大厦12楼 《中国贸易报》宁波记者站记者:张忠 电话:87368219;87368100;13625749788
(3)《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责任编辑:何德军 电话:0571-85310577 邮件: [email protected]
(4) 邮编:250100 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中段(牛旺)《中国法制观察》记者、《中国舆论监督网》站长:李新德 电话:0531-8885582

F、法院

(1) 邮编:315041 宁波市中兴路746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郑瑞法 电话: 87848098;87848087 传真:87848090
(2) 邮编:315100 宁波市彩虹北路 鄞州区人民法院 院长:梁金爱 电话: 87740249

G、其它

(1) 邮编:315100 宁波市鄞县大道西段969号东方大厦 宁波东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丁国年 电话:28818870 传真:28818830 邮件:[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2) 邮编: 315100 宁波市高教园区钱湖南路8号 宁波诺丁汉大学 校长:Colin Campbell先生 电话:88222272;87294071;87295099;88222460;88222250 传真: 88222276 邮件:[email protected]
(3)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57号 李惠利医院 院长:周建庆

(七)程序

(1)收集有关证据,如身份证、劳动合同、用工协议、考勤卡、工资单、上岗证、欠条、病历(诊断证明)、X光片、单位签字字据、完成工作任务记录、证人证言等。
(2)拿到这些凭据后,据此与用人单位负责人交涉,要求对方支付本人应得的赔偿。
(3)如果该用人单位置之不理或协商不成,就告知用人单位负责人,自己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行政、司法途径。

工伤,涉及的行政部门是区劳动局的工伤认定科、社会保险科(鉴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市劳动局的工伤与生育保险处(鉴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涉及的司法部门是法院。可以请律师、工会、政府(包括建设委员会)、媒体等相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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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杨银波,原籍中国重庆,系中国大陆作家、社会活动者,国际笔会独立中文作家笔会第一届会员,主编《维权通讯》(原《百年斗志周刊》)。

──转载自《议报》第201期 http://www.chinaeweekly.com(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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