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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指考非国家考试 舞弊者不受刑法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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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亦伟台北二日电)今年大学指定科目考试再度发生电子舞弊案,法界人士指出,由于大学指考并非“国家考试”,不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妨害考试”罪,不受刑法追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于依考试法举行之考试,以诈术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发生不正确之结果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法界人士表示,根据考选部规定,现行有相关考试法规定的考试,均为国家考试体系,区分为一、公务人员考试、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检定考试三大类,大学考试则不属国家考试。

以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八月的判决为例,以男子黄皓泽为主的一个电子舞弊集团,因多次犯下公务人员特考、消防技士检定考试舞弊,被告分别遭法院判刑一年到六个月不等徒刑,但该集团九十二年七月又被查获犯下大学指考舞弊,但因大学指考非国家考试,检警当时只警告黄皓泽等人勿再轻举妄动后,将他们饬回。

教育界与部分法界指出,像大学指考这种重要考试,舞弊考生与枪手却不须负法律责任,后遗症只会越来越多,虽然教育部过去有意推动修法,将大考视同国家考试,但因法界意见分歧,至今仍未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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