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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电信释股释宪 大法官会议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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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3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孙友廉╱台北报导〕针对中华电信释股案声请释宪案,大法官会议认为,该案属于立法与行政机关争议,应先由2机关循政治方式解决,而非声请大法官解释,决议全案不予受理,急速处分的声请也予驳回。

本案系蔡锦隆等100位立委,认为中华电信公司不顾5月27日立院通过“中华电信应停止执行所有释股作业”的主决议,仍执意推动海外存托凭证ADR释股,已属违宪,声请大法官解释并要求先予急速处分。

声请理由提到,立院对于中华电信释股的法源依据,“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第13条,及“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实行细则”第8条等规定,与交通部的见解不同,立院认为此法已有违宪疑议;对此,大法官会议认为,立法院有修法权,若认为法律违宪应先行修法,修法不成才可声请大法官解释。

大法官会议认为,大法官仅有权对法律与命令等一般抽象法规范的合宪性进行调查,而声请书中所指的“行政行为”,并非大法官可审查对象;立院未先修法即提释宪,中华电信释股争议属立法与行院两院间的政治争议,声请理由与大法官受理要件不符,故决议不受理,至于急速处分也一并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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