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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委选区划分 中选会请地方选委会表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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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素柔台北七日电)中央选举委员会今天将立法委员选区划分原则草案,分函各地方选委会,希望地方选委会表达意见。此草案规定各县市选委会研拟选区划分,须召开公听会,草案完成后提供中选会专案小组参考、拟具,提报委员会议通过后公告。

中选会昨天召开委员会议,并未讨论第七届立委选区划分原则草案,但决议成立立委选区划分研究小组;中选会今天将立委选区划分原则草案分函地方选委会,盼地方选委会表达意见,再将意见呈报研究小组参考。

草案规划,选区划分依据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条、公职人员选罢法第四十二条及此原则规定办理。除每县市至少一个立委名额外,人口基数为应选立委名额七十三人除总人口数,人口基数除各县市人口数,即为分配名额;如有剩余名额,应按各县市分配名额后的剩余数大小,依次分配剩余名额。

上述人口数不包含原住民人数,并以第七届立委任期开始二十三个月之前一个月月终户籍统计人口数为准(亦即九十五年二月底人口数)。

应选名额两人以上者,草案明定选区划分应考量地理环境、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等,且每一选举区人口数与应选名额除人口数的平均数,相差不能超过百分之十五;单一乡镇市区人口数超过平均数者,应划为一个选区;人口数如超过平均数百分之十五以上者,得将人口数超过部分村里,与相邻接的乡镇市区划为一个选区。

此外,人口数未超过平均数的乡镇市区,应连接相邻接之二以上乡镇市区为一个选区;必要时,得分割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村里,但不得将不相邻接区域划为同一选区。

至于选区划分程序,草案规定由各县市选委会研拟划分草案及理由,报中选会参办。中选会组成选区划分专案小组,参考县市选委会的草案,拟具立委选区划分建议案,再提报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告。

草案并指出,各级选委会研拟选区划分,应邀请政党、立法委员、专家学者等,召开公听会广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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