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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股 变现才能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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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郑琪芳╱台北报导〕继防堵捐地及捐纳骨塔节税之后,财政部昨日再发布解释令,严格规定个人以未上市、柜公司股票捐赠政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必须等到受赠单位出售股票后,取得受赠单位股票出售价金的证明文件,才能列报为综所税捐赠扣除额,这项规定让富人捐赠未上市股票避税的手法,完全破功。

财政部长林全曾经表示,92年国内前40大富豪的总所得超过270亿元,但列报捐赠金额就超过180亿元,导致前40大富豪有8人未缴税,7人缴税低于1%,12人缴税1%至10%,正常纳税的只有4人,这些高所得者多是利用捐赠公共设施保留地、纳骨塔、未上市股票、字画及骨董等难以鉴价的实物,以规避巨额税负。

为防堵富人利用捐赠规避税负,财政部先是发布解释令,规定自93年起,捐赠公共设施保留地改以取得成本计算捐赠扣除额,有效防堵捐地节税,前天财政部进一步发布解释令,规定个人捐赠纳骨塔,必须依取得成本计算捐赠列举扣除额,未能提出取得成本证据者,则由稽征机关依查得的资料认定。

昨天财政部再将矛头转向未上市股票,财政部赋税署官员表示,目前捐赠未上市股票,是依面额计算价值,列报捐赠扣除额,但自去年底起,各区国税局陆续发现纳税人捐赠未上市股票给政府及各级学校,该股票公司部分已查无税籍,或已办理减资并更名,加上未上市股票因流通性不高,难有客观标准以衡量其价值,股票价值难以掌握。

因此,财政部昨天再度发布解释令,规定个人捐赠未上市股票,应等到受赠单位将股票出售取得现金时,即公平市价出现时,视同捐赠人以等额现金捐赠,个人以未上市、柜股票捐赠,须等到受赠机关出售股票后,捐赠人才可按股票出售的价金,依规定列报为出售年度的捐赠列举扣除。

财政部也呼吁各级政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在接受未上市股票捐赠时的相关文书上,免载股票价值,并应提醒捐赠未上市股票的捐赠人,必须等到受赠机关出售股票后,凭受赠单位出具载有股票出售价金的收据或证明文件,才可依所得税法规定列报捐赠列举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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