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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政部:礼券购物应否开立发票 依性质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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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四日电)黄历新年来临,不少公司发放礼券作为年终奖励,台湾财政部则提醒,现金礼券需在购物时另外再开立统一发票,商品礼券则不需要,民众在购物时可注意,以免发生争议。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指出,最近部分民众持礼券消费时,常与店家为是否应开立统一发票有所争执,事实上营业人发行礼券,依据统一发票使用办法规定,若是商品礼券时,因为礼券上已载明凭券兑付一定数量的货物,所以,出售礼券时,就应先开立统一发票。

但若是现金礼券,因为礼券上仅载明金额,所以,是由持有人按礼券上所载金额,凭券购买货物时,于兑付货物时再开立统一发票。

也就是说,民众持礼券购物时,如果是商品礼券,因出售礼券时已开立统一发票,民众持往购物时,店家可不再给予统一发票;如果是持现金礼券购物,则店家依法应开立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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