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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火险30亿元以上 再保公司须符一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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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三日电)为维持国内业者保费对价合理性,促使费率水准与国际市场接轨,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特定业务的非比例性再保各层,目前规定保险金额新台币30亿元以上商业火险再保分出,应有具有相当评等的外国专业再保险公司共同承接10%以上,作为保险业承接业务所需费率准据。

为确保保险业再保险分出业务经营安全,促进台湾保险市场的健全发展,金管会修正“保险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处理要点”,并修正名称为“保险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应注意事项”,自今年1月1日起生效。

修正重点包括,确保保险业再保险分出业务安全,并维护已合法设立据点保险经纪人公平竞争,明订透过未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国外保险经纪人安排的再保险业务视为未适格再保险分出业务,落实再保险经纪人应来台设立营业据点后,才可经营相关业务规范。

保险局补充,目前国际上有7、8家再保险经纪人在台湾有营业执照,其他则没有。另外,有2、3家国际性的再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局接洽设立据点事宜,如有设立据点,才可监理得到。

另外,为因应台湾产险市场当前的经营环境,确保产险业经营安全,订定保险业再保安排的自留费率 (产险公司自行承担风险大小的比率),不得低于再保险费率的原则,并就比例性再保险与非比例性再保在再保安排差异性,分别规范再保险安排费率适足性原则。

而为维持国内业者保费对价合理性,要求特定业务的非比例性再保各层,有国内保险业参与承接的部分,应有具有相当评等 (Standard & Poor’s公司的A等级或相当等级)的外国专业再保险机构共同承接10%以上。

保险局补充,参考产险公会意见后,从保额30亿以上的商业火险开始,目前国内约有200多件这样的保单,等实施一段时间后,再加入其他险种。

由于产险业竞争激烈,有削价竞争,金管会保险局主任秘书曾玉琼指出,产险公司故意杀价,表面上对客户有好处,但是财务不好的产险公司,未来可能会有清偿问题,因此希望避免恶性竞价。

金管会表示,保险业业务自留及再保分出的妥适性,对保险业,尤其是产险业的经营安全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法规的修正,主要是配合民国94年召开“开创产险新局面CEO论坛”结论,试图对于当前困扰产险业者的再保险相关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对于产险业未来经营方式及市场行为,预期将有导正效果,协助业者朝健全方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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