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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陆委会:澎湖县政府自订小三通通航条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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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佳霏台北十四日电)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今天指出,澎湖县政府在九月制定“澎湖县与大陆地区通航自治条例”,内容涉及中央权限事项,经陆委会会商相关机关后认定,并函告澎湖县政府,这项自治条例抵触两岸条例及地方制度法相关规定,“自始无效”。

澎湖县政府今年九月间制定“澎湖县与大陆地区通航自治条例”条例,内容包括两岸及外籍船舶直接航行于澎湖与中国地区间,设籍澎湖的台湾地区人民由澎湖直接出入中国地区,甚且包括中国地区人民得向澎湖县政府申请各类社会交流、专业交流、商务活动等,进入澎湖县。

陆委会法政处处长杨家骏下午指出,这项自治条例涉及中央机关权责,并由行政院交给陆委会依照地方制度法处理,近期经交通部、内政部、经建会、经济部认定,自治条例的内容涉及中央权限事项,已抵触两岸条例第九十五条之一及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非其自治事项权限等规定,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应属无效”。

他并指出,经查澎湖县政府所定自治条例,因未规定罚则,也无相关法律规定须报经上级机关核定,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属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性质,而非“核定”。另外,中央主管机关的备查,并不受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所定一个月期间限制。

杨家骏说,澎湖县政府指称陆委会一个月内需函复,且未回复即属“同意”等说法,显然对地方制度法的认知有所不足。

他表示,澎湖县政府所订自治条例,法源是引据离岛建设条例及两岸条例,但是在两岸条例也明订,“小三通两岸人货、船舶直接往来事项,是由行政院以实施办法定之”,因此小三通的相关事项是行政院权责,澎湖县政府拟订自治条例的行为,已明显逾越地方政府权责,更没有理由报请行政院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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