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消保会:食品应标有效日及添加物品名用途

人气: 3
【字号】    
   标签: tags: ,

【大纪元11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韦枢台北十九日电)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近日连续发表市售食品标示和添加物调查,结果有不少食品有效日期或添加物不清;行政院消费者保謢委员会立即邀集卫生署等开会决定,不论国产或进口食品均应标示“有效日期”,而添加物也要注明“品名或通用名称”,以及“用途名称”。

近日消基会调查,市售包装食品标示日期易造成消费者困扰,以及食品添加防腐剂欠缺标示等影响消费者权益事件后,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立即邀请主管机关卫生署等开会研商,决议请卫生署落实稽查包装食品的日期标示。

消保会表示,依现行食品卫生管理法第17条规定,食品必须标示“有效日期”,对未标明究为制造日期或有效日期者,日期应该是指有效日期;若业者仅标示赏味期限,而未标示有效日期者,仍与规定不合。

至于日期的标示方式,在国产食品部分,必须以 (民国)年、月、日表示;进口食品部分,因进口来源为美系或欧系国家而有区别,消保会督促卫生署要求业者必须以易于辨明的方式标示。

例如有效日期为2006年10月 7日的进口食品,业者为中文标示时可以选择标示“西元月日年:10 07 06”,或“西元日月年:07 10 06”,亦可选择“10 072006” 或“07 10 2006”的方式标示。

此外,若业者以英文标示月份,标示成“07 OCT.2006”亦与规定不合,一经查获,即应予科处3万元到15 万元罚锾。

至于食品添加物的标示,消保会指出,依食品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第11条规定,添加物为防腐剂、抗氧化剂、人工甘味料时,业者应同时标示用途名称及品名或通用名称。

例如食品包装上标示“添加维他命 C或维他命 E”(品名或通用名称)时,亦应同时标示为“抗氧化剂”(用途名称)。对于市售食品添加物欠缺标示,违规情形严重,消保会已要求卫生署应将标示查核 (含日期及添加物标示 ),列为年度查核重点;且对于违规产品,应命其回收、改善,并从重处罚业者。

消保会提醒消费者,应仔细选择安全有效食品,也呼吁消费者勇于检举不良产品,让不肖业者无法遁形。

评论